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馬補字第9號
原告 林哲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國俊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等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王偉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
書記官吳佩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