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2156號
原告 羅雲珍
訴訟代理人 葉禮榕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永增 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桃園市○鎮區○○段0000地號土地第一類謄本(全部)。
二、被告徐永增、被告 徐喬彥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林莆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書記官陳香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2156號
原告 羅雲珍
訴訟代理人 葉禮榕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永增 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桃園市○鎮區○○段0000地號土地第一類謄本(全部)。
二、被告徐永增、被告 徐喬彥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林莆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書記官陳香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