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541號
原告 胡嘉純
前列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上列原告因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胡琬妮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
書記官張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