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78號原告即上訴人天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志春 被告即被上訴人 黃瑞珠
張根淡 林建宏 張餘嘉 即 友來 工程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9年10月2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9年10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
書記官陳玉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