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簡上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簡上字第355號上訴人 林榮村 訴訟代理人 林美惠
林翃逸 被上訴人 林金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08年4月15日裁定本件訴訟於本院沙鹿簡易庭108年度沙簡字第162號確認界址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經查,上開確認界址事件業經判決確定,此有本院電話紀錄表附卷可稽,是本院上揭裁定之停止事由業已消滅,爰由本院依職權撤銷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呂麗玉
法官蔡嘉裕法官陳盈睿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
書記官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