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78號原告即上訴人天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志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瑞珠 等人間,因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78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4,67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3,7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書記官陳玉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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