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聲字第3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180號聲請人即被告 葉文富 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063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如附表所示之法庭錄音光碟,並禁止再行複製、轉拷,且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葉文富為了向臺灣高等法院提出其本人與公訴人 邱檢治平 、 劉檢正祥 等司法職務職權行為及相關資料,爰依法聲請交付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下稱原審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45號案件於111年1月10日準備程序及同年4月6日審判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就許可交付之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為適當之加密措施,並得為禁止轉拷之限制利用措施;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聲請案(事)件,應由錄音、錄影之法院裁定之。但錄音、錄影之法院與錄音、錄影內容所屬案(事)件卷證所在之法院不同者,該卷證所在之法院,認有必要者,亦得裁定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4項、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3點、第6點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所聲請交付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原審法庭錄音光碟,雖係由原審法院所錄,然該案經被告提起上訴,現由本院審理中。揆諸上開規定,本院既為該案件卷證所在之法院,且為求訴訟程序妥速進行,認有必要自行裁定,先予敘明。
㈡、本件聲請人係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063號案件之當事人,參諸其聲請交付如附表所示之法庭錄音光碟之理由,係為提出相關資料予本院,堪認其已敘明聲請之理由,經核洵屬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且本件尚在本院審理中,足認聲請人之聲請係於法定期限內為之,再其聲請並無依法令規定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之情形,是核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交付如附表所示之法庭錄音光碟,並依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點規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相關規定,就取得之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被告再行轉拷利用或為其他訴訟目的以外之不當使用。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黃惠敏法官李殷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彧亘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附表:
編號錄音光碟1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45號於民國111年1月10日準備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2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45號於民國111年4月6日審判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