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度訴字第4547號判決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訴字第4547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衛星廣播電視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五四七號
原告聯意製作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董事長訴訟代理人丙○○被告行政院新聞局代表人 葉國興 (局長)訴訟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因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台九十訴字第0二三二七九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一、事實概要:原告為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被告以其製播之「TVBS」頻道於民國(以下同)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一日中午十二時播送「無線午報」節目「帥男裸女共浴家具展出招引人潮」單元,報導高雄家具展為促銷衛浴設備,請來男、女模特兒在按摩浴缸中共浴,並出現女模特兒裸露上身沐浴及與男模特兒在浴缸共浴、按摩等畫面顯已逾越電視節目分級制度之普級尺度,違反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第十一條及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又原告製播之「TVBS」頻道前因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分別經被告以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八九)怡廣四字第0一一六三號及同年六月二日(八九)琴廣四字第0八三一0號函核處有案,乃依同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以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八九)正廣四字第一七七二三號函處原告罰鍰新台幣二十萬元,並請立即改正,逾期不改正,將按次連續處罰。原告不服,以系爭報導雖出現女模特兒裸露上身沐浴畫面,然並未出現女模特兒胸部赤裸鏡頭,該名女模特兒上半身刻意穿著肉色系內衣,即為避免直接暴露胸部,其已盡相當之注意義務,且男、女在浴缸共浴、按摩係一般人沐浴時皆會出現之動作,該則報導畫面並未逾越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第四條至第七條與電視節目製播規範第三章分級原則參考對照表之普級標準云云,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二、兩造聲明:㈠原告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㈡被告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兩造之爭點:系爭畫面中之女模特兒上身有無著衣?應否認定為具色情意味之裸露鏡頭?且男女模特兒於浴缸中共浴、按摩之畫面,有無逾越「普遍級」規定?㈠原告主張之理由:
⒈被告片面認定系爭畫面為新聞節目,應歸類屬於普遍級簡稱「普級節目」,該
節目收視觀眾群應設定為一般觀眾皆可觀賞。換言之,舉凡任何裸露等鏡頭畫面,皆應依普遍級規定處理之。就裸露鏡頭而言,僅有下列三種情況,始得為合法裸露例外排除之最佳適例:⑴六歲以下之兒童全裸。⑵以裸露上半身為常習者。⑶不具色情意味之背面上半身裸露鏡頭。
⒉查系爭畫面中雖出現女模特兒裸露上身沐浴畫面,但並未出現女模特兒胸部赤
裸鏡頭,該女模特兒上半身刻意穿著肉色系內衣,係為避免直接暴露胸部鏡頭,由此可見,原告已盡一定相當注意義務,並可預見其已作一定處理,係為防止逾越「普」級規定。甚者,男女模特兒在浴缸共浴、按摩等畫面,係為正常一般人沐浴時皆會出現之動作、行為,且該系爭報導為家具展,其中,業者為求衛浴設備有良好銷售量採行驚人宣傳手法,即明白表示地為促銷衛浴設備,特別請來男女模特兒「刻意表演沐浴情節」,在短短幾秒鐘要告訴消費者擁有良好、精緻衛浴設備才能夠自在地、舒服地於按摩浴缸中共浴、按摩,試問:
誰沐浴時不用脫去身上衣物(包括內衣褲)而能穿著衣服乾洗?試問:有誰能於「按摩浴缸」中沐浴時,不用撫摸或按摩身體而一昧地用水沖澡?那何來按摩浴缸之用?既然是「刻意表演沐浴情節」怎能不出現「脫衣物」、「撫摸按摩動作」?該則報導中女模特兒並未出現赤裸上身沐浴及與男模特兒在浴缸共浴、按摩等畫面,原告非有意將不宜畫面帶入節目中,逕自挺而走險遊走於非法之邊緣而不顧。且查,系爭畫面未出現如:限制級或輔導級中暴露生殖器及陰毛裸露涉及猥褻或性行為之鏡頭等情形,且原告以非常快的速度,刻意地迴避不宜畫面獵入報導中,選擇不作「定格」處理,僅因新聞內容而被迫保留未具色情意味之背部等鏡頭,努力廣泛地、均衡地改作「運鏡」處理,該報導中整個鏡頭所有畫面,可清楚知道原告已為一定注意義務。
⒊原告之新聞報導時常一方面為顧及節目之藝術創意及內容之完整性,另一方面
又須兼顧維護兒童、少年身心健康,以利提供觀眾選擇收視之參考,原告並不希望逾法遭懲處且收視不佳而自陷於兩難之間。然為有效防範電視節目對兒童及青少年產生不良負面影響,原告亦紛紛配合設法防範,如:就本案情狀為一適例,原告已針對報導內容出現之鏡頭畫面,作播出前事先過濾、篩檢工作,以求去除不宜畫面保留事宜畫面,核原告應無觸法意圖且已盡應注意之義務,是以,該則新聞畫面應未逾越「普」級規定,始為適法。反論,設若男女有裸露、撫摸等行為出現,即該當屬於非「普遍級」之不宜鏡頭畫面的話,則所有教導檢查乳癌觸診方式之畫面或影片等,豈非均為不宜畫面,蓋一般而言,如何分辨該項撫摸及裸露等是為健康所需,而非具有色情意味?又該如何分辨何謂「不具色情意味」之裸露鏡頭?又何謂「具有色情意味」之裸露鏡頭?可預期的是,一般觀眾所看到的只是一般觸摸非有色情意味撫摸,是否超越「普級」畫面而應自動調整播出時間?實應以各則報導內容之本質、內容及整體表現方式,或該系爭畫面占整個報導畫面之比例數,或是否涉及營利而作不同情節判斷始為合理。該系爭畫面所稱之「裸露」,乃上半身之胸部(女模特兒有穿著肉色內衣褲)驚鴻一撇,報導中並未有任何色情意味男女裸露之情形;其所稱之「撫摸」,亦不過係沐浴時之肢體觸碰,並未有不雅或觸及隱私器官之狀況,究其內容與時下一般之沐浴乳洗澡廣告畫面並無何差異,原處分之內容僅述及衛浴設備中之沐浴撫摸鏡頭,甚至於訴願決定中指稱系爭廣告其表現方式顯逾越「普」級規定,惟其逾規之處何在?訴願決定以系爭畫面播出於「闔家觀賞」之時段,遽以認定超越「普級」畫面有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之發展,實乃倒果為因,蓋系爭畫面既然無違反法令之情,且原處分及訴願處分均未能具體說明系爭畫面何以歸類為「非普遍級」,豈能逕以系爭畫面播出於闔家觀賞時段,即認定有違法?原處分及訴願決定認事用法有所違誤。
㈡被告主張之理由:
⒈按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主管機關應訂定節目分級處理辦法,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應依處理辦法規定播送節目。」違反者,依同法第三十五條第三款規定,予以警告。同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復規定「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或境外衛星廣電視事業一年內經處罰二次,再有前二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又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新聞報導節目得不標示級別,其畫面應符合『普』級規定。」⒉原告製播之「TVBS頻道」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一日十二時「無線午報」節目中
,以「帥哥裸女共浴家具展出招引人潮」為題,報導高雄家具展為促銷衛浴設備,請來男女模特兒在按摩浴缸中共浴,報導中出現女模特兒脫衣裸露上身沐浴,及與男模特兒在浴缸中共浴、按摩等畫面,觀該等晝面之表現方式已逾越「普」級規定,明顯違反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被告以上開情事已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依法核處,違法事實認定,尚無違誤。
⒊次查系爭報導畫面經被告第二屆廣播電視評鑑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決議,認定
不符合電視節目分級制度之普級標準,有衛星廣播電視節目廣告監看意見表及第二屆廣播電視評鑑委員第十五次會議記錄附原卷可稽。又新聞報導之內容及畫面應以普級為原則,縱因新聞內容需要而保留不具色情意味之背面上半身裸露鏡頭,亦不應刻意予以特寫或重複播出,系爭報導中出現女模特兒當眾將內衣褪去,僅著內褲,且有女模特兒胸部特寫之鏡頭,該畫面顯已逾越普級尺度。
理由
一、查被告之代表人 蘇正平 業經變更為葉國興,經被告依行政訴訟法第一八六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七六條之規定聲明承受訴訟,經核並無不合,爰予准許。
二、按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應依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規定播送節目,為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後段規定。違反者,依同法第三十五條第三款規定,予以警告。又一年內經處罰二次,再有前二條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復為同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所明定。次按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新聞報導節目得不標示級別,其畫面應符合『普』級規定。」,另同辦法第九條之附表二所示之電視節目特殊內容例示說明:普遍級「有劇情必要時,得保留下列不涉及猥褻或性行為之鏡頭⑴六歲以下之兒童全裸。⑵以裸露上半身為常習者。⑶不具色情意味之背面上半身裸露鏡頭。
三、本件原告所製播之「TVBS」頻道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一日中午十二時播送「無線午報」節目「帥男裸女共浴家具展出招引人潮」單元,報導高雄家具展為促銷衛浴設備,請來男、女模特兒在按摩浴缸中共浴,並出現女模特兒裸露上身沐浴及與男模特兒在浴缸共浴、按摩等畫面顯已逾越電視節目分級制度之普級尺度,違反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第十一條及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經被告依同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處原告罰鍰新台幣二十萬元,並請立即改正,逾期不改正,將按次連續處罰。原告不服,以系爭報導雖出現女模特兒裸露上身沐浴畫面,然並未出現女模特兒胸部赤裸鏡頭,該名女模特兒上半身刻意穿著肉色系內衣,即為避免直接暴露胸部,其已盡相當之注意義務,且男、女在浴缸共浴、按摩係一般人沐浴時皆會出現之動作,該則報導畫面並未逾越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第四條至第七條與電視節目製播規範第三章分級原則參考對照表之普級標準(電視節目製播規範業於八十九年十月三日經行政院新聞局以(八九)琴廣三字第一五0四一號函停止適用,原告所指應係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第九條附表二之電視節目特殊內容例示說明普級標準)云云。被告則以新聞報導之內容及畫面應以普級為原則,縱因新聞內容需要而保留不具色情意味之背面上半身裸露鏡頭,亦不應刻意予以特寫或重複播出,系爭報導中出現女模特兒當眾將內衣褪去,僅著內褲,且有女模特兒胸部特寫之鏡頭,該畫面顯已逾越普級尺度。明顯違反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被告以上開情事已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依法核處,尚無違誤。
四、查原告製播之「TVBS」頻道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一日中午十二時播送之「無線午報」節目「帥男裸女共浴家具展出招引人潮」單元,報導高雄家具展為促銷衛浴設備,請來男、女模特兒在按摩浴缸中共浴,該則報導中出現女模特兒裸露上身沐浴及與男模特兒在浴缸共浴、按摩等畫面,雖原告辨稱該節目並未出現女模特兒胸部赤裸鏡頭,且該名女模特兒上半身刻意穿著肉色系內衣,即為避免直接暴露胸部,其已盡相當之注意義務,再男、女在浴缸共浴、按摩係一般人沐浴時皆會出現之動作,該則報導畫面並未逾越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普級標準云,惟查,系爭報導中出現女模特兒當眾將內衣褪去,上身並未再著肉色系內衣,僅著內褲進入浴缸,且有女模特兒正面胸部特寫之鏡頭,該畫面顯已逾越電視節目分級制度之普級尺度,此有本院勘驗屬實,並有被告卷附系爭報導之節目側錄帶可稽,且經被告第二屆廣播電視評鑑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決議,認定不符合電視節目分級制度之普級標準,有衛星廣播電視節目廣告監看意見表及第二屆廣播電視評鑑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紀錄附該局卷可稽,原告有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行為,洵堪認定。而原告同一頻道前因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經被告分別處罰有案,有行政院新聞局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八九)怡廣四字第0一一六三號及同年六月二日(八九)琴廣四字第0八三一0號函影本附同卷可按,原告同一年內經處罰二次,再有違反節目管理規定情事,被告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處以罰鍰新台幣二十萬元,並請立即改正,逾期不改正,將按次連續處罰,揆諸首揭規定,並無不合,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屬正當。原告仍執前詞,指摘原處分,請求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第三項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小康
法官黃秋鴻法官林金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書記官黃倩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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