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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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6號上訴人即被告五豐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健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6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承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
書記官黃進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