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488號原告 蔡詠涵 被告勝天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19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1
日送達原告之受僱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可稽(本院卷第16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足憑(本院卷第20至22頁、第26至28頁),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原告之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書記官林瀚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