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0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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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0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098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2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5日
書記官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