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9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9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96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勝忠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31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3被告犯罪日期,應更正為「105年6月6日」。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且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主文欄所示之誤載,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王姿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巫惠穎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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