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543號原告啟翔輕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凱鉅鋁業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法定代理人 陳百欽 被告 陳信泰
祥義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上一法定代理人 陳志宏 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仟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拾陸萬肆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6日
書記官許巧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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