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25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25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2508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務人 黃瑞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貳仟伍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萬叁仟叁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及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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