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藥害救濟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一○三年度簡字第七號上訴人即原告馬峰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衛生福利部間藥害救濟法事件,對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三十日本院一○三年度簡字第七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按同法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叁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6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法官孫萍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6日
書記官黃湘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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