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繼字第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繼字第574號聲請人 陳怡如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請求准予備查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拋棄繼承權者,須以繼承人為限,此觀民法第1174條第1項規定自明。而關於遺產之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即:(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亦著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陳怡如係被繼承人 馬公任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4樓,民國103年3月28日死亡)之母,聲明拋棄繼承請求准予備查云云。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陳怡如係被繼承人馬公任之父 馬家駿 之第二任配偶,為被繼承人馬公任之繼母,業據聲請人 馬公哲 陳明,有電話紀錄及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上開法條之規定,非屬繼承人,是聲請人之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5月26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