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04號原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瑞雲 訴訟代理人 杜惠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文斌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103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