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易字第2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上易字第255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兼下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炳勳 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玉青 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黃韻 如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炳麟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兩造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80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於102年12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兩造上訴均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在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黃炳勳、黃玉青(下逕稱其姓名)上訴原聲明請求被上訴人即上訴人黃炳麟(下稱黃炳麟)再給付黃炳勳新臺幣(下同)6萬元,及黃玉青3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請求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黃韻如 (下稱黃韻如)再給付黃炳勳4萬元,及黃玉青4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嗣於民國(下同)102年11月5日準備程序中當庭表示減縮上開利息部分之請求(見本院卷二第47頁正面),核其等所為,係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照上開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黃炳勳及黃玉青主張:黃炳勳為精神科醫師,與執業會計師之配偶黃玉青平日會在醫師交流意見之「醫聲論壇」發表文章與他人交流心得。詎黃炳麟、黃韻如竟於附表所示時間,分別利用「 海賊王 」、「強五攻擊機」及「Victoria」等代號,在醫聲論壇發表如附表所示足以毀損黃炳勳、黃玉青名譽之文章,造成黃炳勳及黃玉青精神上承受極大痛苦。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規定,請求黃炳麟賠償黃炳勳8萬元、賠償黃玉青4萬元。另請求黃韻如賠償黃炳勳6萬元、賠償黃玉青6萬元(黃炳勳及黃玉青於原審請求逾上開金額經原審駁回部分,未據其等聲明不服而確定,非本院審理範圍,不予贅述)。
二、黃韻如、黃炳麟則以:黃炳勳、黃玉青以黃韻如、黃炳麟損害其名譽為由,陸續提起40多件民刑訴訟。黃炳勳、黃玉青起訴之事實皆以黃韻如及黃炳麟於「醫聲論壇」中所刊登之文章為依據,起訴之範圍、時間有重疊部分,而有重複起訴之情事。上訴人於醫聲論壇所為如附表所示之言論,係就黃炳勳、黃玉青公開發表言論或公開之照片等得受公評之事項所為之評論,屬主觀價值判斷,並無任意謾罵、毀謗字眼,縱使尖酸刻薄,仍屬言論自由之範疇,未不法侵害黃炳勳、黃玉青之名譽權。若認黃炳麟、黃韻如發表之文章使黃炳勳、黃玉青名譽受損,次數應僅單一,黃炳勳、黃玉青就相同之侵害行為請求高額賠償金額,不符比例原則。又縱認黃炳麟、黃韻如有數次損害名譽行為,亦不應以每篇文章損害程度相同計之,而應隨時間次數增加而遞減。再者,本件是黃玉青於98年3月在論壇上先攻擊黃韻如,黃韻如隱忍再三,才於98年7月貼文回應,其中附表編號2、5之貼文不具針對性。附表編號2貼文意在懷疑發表標題的人是黃玉青,不是黃炳勳。附表編號3之PUSSY意義廣泛,且此貼文未具針對性,僅泛泛之言,屬言論自由之範疇。附表編號3係因黃玉青曾口頭向黃韻如提及黃炳勳使用威而鋼,後來黃玉青及黃炳勳也自行貼文4顆威而鋼失竊,因精神科醫師在沒有藥師情況下,不得販售威而鋼,威而鋼亦非家庭常備用藥,黃韻如才發此文。附表編號7,是在質疑發文使用PUSSY字眼的人,貼出黃炳勳照片是表示黃炳勳是真正的醫師會員,請發文使用PUSSY字眼的人不要性別錯亂。附表編號10貼文是在質疑編號8的貼文,詢問「破擊敗」之真正意思,且無針對性,貼照片係對於發文內容是否針對黃玉青發問,並未侵害黃炳勳、黃玉青名譽等語置辯。
三、黃炳勳、黃玉青於原審聲明:㈠黃炳麟應給付黃炳勳、黃玉青各20萬元。㈡黃韻如應給付黃炳勳、黃玉青各20萬元。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黃韻如、黃炳麟則於原審聲明:㈠黃炳勳、黃玉青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原審判決:㈠黃炳麟應給付黃炳勳2萬元,給付黃玉青1萬元。㈡黃韻如應給付黃炳勳、黃玉青各2萬元。㈢黃炳勳、黃玉青其餘之訴駁回。並就黃炳勳、黃玉青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依黃韻如、黃炳麟聲請,酌定擔保金後准免為假執行。另駁回黃炳勳、黃玉青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兩造均不服,各自提起上訴。黃炳勳、黃玉青於本院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關於駁回後開第㈡、㈢項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黃炳麟應再給付黃炳勳
6萬元,再給付黃玉青3萬元。㈢上開廢棄部分,黃韻如應再給付黃炳勳、黃玉青各4萬元。黃炳麟、黃韻如上訴聲明則為:㈠原判決不利於黃炳麟、黃韻如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黃炳勳、黃玉青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兩造於本院之答辯聲明均為:上訴駁回。
四、本院之判斷:㈠按於網路上貼文妨害他人名譽文章一經刊登,即對妨害之對
象造成侵害,除貼文時間緊接且內容相同,可評價為同一行為之接續外,若各次貼文已隔相當時間,即對貼文對象造成不同侵害,而屬不同侵權行為。本件黃炳勳、黃玉青對黃炳麟、黃韻如起訴之基礎事實範圍如附表所示,與相同當事人間其他涉訟民事事件,發表時間並未重複,此據黃炳勳、黃玉青提出其等整理之匯總表為證(見原審卷一第94至98頁),難認屬於同一侵權行為。黃炳麟及黃韻如復未能具體指出有何與本件同一貼文內容在其他民事事件中受重複審理之情事,僅泛指本件有重複起訴情形云云,並非可採,先予敘明。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同法第195條第1項亦有明文。又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之誹謗罪相同,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646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
⒈黃炳勳及黃玉青主張黃炳麟、黃韻如於附表所示時間,分
別利用「海賊王」、「強五攻擊機」及「Victoria」等代號,在醫聲論壇發表如附表所示足以毀損黃炳勳及黃玉青名譽之文章等情,業據其提出醫聲論壇網頁列印資料為證(見原審卷一第18至42頁),黃炳麟就其使用「海賊王」、「強五攻擊機」代號發表上述言論,並不爭執;黃韻如就使用「Victoria」代號在該討論串貼文,亦不否認,應堪信為真實。對照上開討論串之前後文,查其等言論內容,係由黃炳麟先就黃炳勳所轉貼「桃園油漆工遭色誘」之新聞粗鄙回應「PUSSY!Mindyourownbusiness.」。接著黃韻如加入,分別轉貼黃炳勳、黃玉青照片,指涉黃玉青從事性服務並討論黃炳勳性能力,摻雜「PUSSY」、「破擊敗」等謾罵語句,顯係以女性生殖器官攻擊、揶揄黃炳勳及黃玉青,足以使其二人之個人評價受到貶損甚明。
⒉黃炳麟、黃韻如雖辯稱:其等所發表之言論,均屬主觀價
值判斷之範疇,且附表編號2、3、5、10之貼文不具針對性云云。惟按發表言論與陳述事實不同,意見為主觀之價值判斷,無所謂真實與否,在民主多元社會,各種價值判斷均應容許,而受言論自由之保障,僅能藉由言論之自由市場機制,使真理愈辯愈明而達到去蕪存菁之效果。因此,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縱加以不留餘地或尖酸刻薄之評論,亦受憲法之保障。惟倘行為人所述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而侵害他人名譽,而行為人未能證明所陳述事實為真,構成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之名譽,仍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855號判決亦同此意旨)。本件附表所示貼文均係對黃炳勳所貼文章所為回應,並轉貼黃炳勳、黃玉青照片,顯係針對黃炳勳及黃玉青而來。文中指涉黃玉青從事性服務並討論黃炳勳性能力,前者係指涉事實,並非評論,後者難認為得受公評之事項,文中摻雜「PUSSY」、「破擊敗」更屬謾罵、攻訐他人語詞,顯非對可受評論事項善意發表評論。黃炳麟、黃韻如上開所辯,顯非可採。
⒊黃韻如又抗辯:因黃玉青先在醫聲論壇中發表攻擊伊之言
論,伊始予以反擊云云。惟按侵權行為所發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以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為其成立要件(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2323號判例意旨參照)。而黃炳麟、黃韻如於醫聲論壇中故意發表前開言論,顯足以使黃炳勳、黃玉青之個人評價受到貶損,業如前述,則不論其二人是否有先對其為攻擊之言論,均與黃韻如是否侵害黃炳勳、黃玉青之名譽之認定無涉。黃韻如上開所辯,當非可採。
⒋黃炳麟、黃韻如再辯稱:「PUSSY」意義廣泛,不會侵害
他人名譽云云。然「PUSSY」可指女性生殖器官,對照討論串前後文,從色誘油漆工為始,回應「PUSSY」為續,接著指涉黃玉青提供額外性服務,繼又討論黃炳勳之性能力,並有「破擊敗」等音似台語女性生殖器官之文字出現,黃韻如又自承附表編號7發文係請使用「PUSSY」字眼的人不要性別錯亂,則黃炳麟、黃韻如所用「PUSSY」所指為何,已甚明確,其二人辯稱「PUSSY」意義廣泛,不會侵害他人名譽云云,顯係卸責之詞,不能採信。
㈢按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
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狀況,以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意旨參照)。茲審酌黃炳勳係大學畢業,職業為精神科醫師;黃玉青係大學畢業,職業為會計師。另黃炳麟係大專畢業,以廣告、攝影為業;黃韻如係大學畢業,職業為眼科醫師,任職於高雄市區,及兩造財產狀況(詳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陳述在卷可稽,見原審卷二第9至21頁、第22至37頁、第38至50頁、第51至65頁、第125至
136頁)。兩造均屬智識成熟之人,在社會評價上亦具相當之地位,黃炳麟、黃炳勳為兄弟關係,與黃韻如均明知黃炳勳為醫師,惜未能珍視目前之身分、地位而謹慎發言,竟恣意、長期在多為醫師登入瀏覽之醫聲論壇,刊登醜化黃炳勳、黃玉青之荒誕文字,損人而不利己。黃炳麟、黃韻如所為,實造成黃炳勳、黃玉青夫妻難堪,名譽因此受損。另兼衡黃炳麟、黃韻如刊登上揭文章之內容、次數、時間分佈、黃炳麟及黃韻如之加害程度及黃炳勳及黃玉青所受精神痛苦程度等一切情狀,認黃炳勳得分別請求黃炳麟、黃韻如賠償之精神慰撫金應各以2萬元為當。黃玉青得分別請求黃炳麟、黃韻如賠償之精神慰撫金各以1萬元、2萬元為當;逾此數額之請求,即屬過高。
五、綜上所述,黃炳勳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第
1項規定,請求黃炳麟、黃韻如各給付2萬元;黃玉青依同一規定,請求黃炳麟給付1萬元,請求黃韻如給付2萬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上開金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據此判決黃炳麟應給付黃炳勳2萬元,給付黃玉青1萬元。黃韻如應給付黃炳勳、黃玉青各2萬元。黃炳勳、黃玉青其餘之訴駁回。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依黃韻如、黃炳麟聲請,酌定擔保金後准免為假執行。另駁回黃炳勳、黃玉青其餘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違誤,兩造各就其敗訴部分,指摘原判決各該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與本件判決結果之判斷,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兩造上訴,均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78條、第85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李媛媛法官周群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書記官顧哲瑜附表:
┌──┬───┬─────┬────┬─────┬────────────────────┐│編號│發表人│帳號│被侵權人│貼文時間│貼文內容│├──┼───┼─────┼────┼─────┼────────────────────┤│1│黃炳麟│強五攻擊機│黃炳勳│99年7月29│PUSSY!Mindyourownbusiness.││││││日上午10時│││││││13分││├──┼───┼─────┼────┼─────┼────────────────────┤│2│黃韻如│victoria│黃玉青│99年7月30│素媒體報導+醫界觀點ㄇ││││││日晚上7時│應該素媒體報導+從事特殊額外附加性服務會││││││57分│計師ㄉ觀點ㄅ│├──┼───┼─────┼────┼─────┼────────────────────┤│3│黃韻如│victoria│黃炳勳│99年7月30│從事特殊額外附加性服務ㄉPUSSY在你們對岸│││││黃玉青│日晚上7時│吃香ㄇ││││││59分││├──┼───┼─────┼────┼─────┼────────────────────┤│4│黃炳麟│海賊王│黃炳勳│99年7月30│妳看不出來嗎?││││││日晚上8時│他想當這個"難主角"想很久了啦││││││42分│只是沒機會勒│││││││他也想做"致中2"│││││││只是...家裡那個...唉呀呀....│├──┼───┼─────┼────┼─────┼────────────────────┤│5│黃韻如│victoria│黃炳勳│99年7月30│家裡那個是其次││││││日晚上8時│身體狀況不允許││││││56分│是不爭ㄉ事實ㄅ│├──┼───┼─────┼────┼─────┼────────────────────┤│6│黃炳麟│海賊王│黃炳勳│99年7月30│敢問前輩.. 道姑 ..大師..神仙..仙女.......│││││黃玉青│日晚上9時│這該如何是好呢?││││││36分│還請指引一條明路給”難主角”│├──┼───┼─────┼────┼─────┼────────────────────┤│7│黃韻如│victoria│黃炳勳│99年8月2│黃炳勳PUSSY??廬山真面目(另張貼照片3張││││││日晚上6時│,參原審卷0000-000頁)││││││29分││├──┼───┼─────┼────┼─────┼────────────────────┤│8│黃炳麟│海賊王│黃炳勳│99年8月3│嗯!嗯!│││││黃玉青│日下午1時│看這樣子果然像是家裡有個"破擊敗"││││││30分││├──┼───┼─────┼────┼─────┼────────────────────┤│9│黃炳麟│強五攻擊機│黃炳勳│99年8月3│破擊敗?│││││黃玉青│日下午4時│這是什麼意思?有時候在你們這邊看到這幾個││││││42分│字│││││││有人可以幫忙解釋一下嗎│││││││(上開字體為簡體字)│├──┼───┼─────┼────┼─────┼────────────────────┤│10│黃韻如│victoria│黃玉青│99年8月25│請問那一ㄍ是"破擊敗"ㄋ??││││││日下午4時│其要件...是否需要合乎胸襟寬闊(另張貼照││││││54分│片數張,見原審卷0000-000頁)│├──┼───┼─────┼────┼─────┼────────────────────┤│11│黃韻如│victoria│黃玉青│99年8月28│女性容易對你有敵意││││││日中午12時│男人容易對你有好感││││││9分│黃玉青是醬子分辨男女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