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苗簡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苗簡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苗簡字第108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育榮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本院103年度苗簡字第10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就敗訴之新臺幣(下同)13,841元部分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15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3年5月15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