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
年度偵字第70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處罰金新台幣壹
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如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更正並補充如下:聲請簡易處刑書之
犯罪事實欄第1項第1行所載,被告拾獲遺失物之時間應更
正為「97年4月28日凌晨2時」。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刑法第337
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1條第1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馮衍燕
適用法條
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
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