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壢勞小調字第16號
聲 請 人 甲○○
38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給付薪資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
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之聲明為何?如係請求給付之訴,應具體表明:「被
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本件相對人乙○○與本件原因事實有何關聯,起訴狀均未敘
及?如主張雇用人為「國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應另具狀
更正列被告為該公司,並列負責人為被告法定代理人,並應
一併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飛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