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押租保證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50號原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為請求被告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返還押租金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向本院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4,7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8,124元,扣除原告前聲請發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47,624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原告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
民事庭法官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
法院書記官莊國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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