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4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400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丁○○戊○○乙○○以上3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黃丁風 律師
黃雅羚 律師 黃敬唐 律師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柯士斌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丁○○、戊○○、乙○○、丙○○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齊潔
法官周霙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
書記官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