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32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易字第325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戊○○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一四一三、七五二三號),及移送併案審理(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營偵字第五五四號、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五三0九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偵字第六八二六號),本院臺中簡易庭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移由本院刑事庭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九十八年度中簡字第一八三0號),由本院合議庭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戊○○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戊○○雖可預見提供其所申辦之門號晶片卡與陌生之人使用,可能幫助他人作為實施詐欺取財犯行之工具,以躲避警方之查緝,詎竟仍不違其本意而基於幫助已成年之正犯實施詐欺取財罪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中旬某日,在臺中縣大里市某便利商店門口,將其前向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申辦之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晶片卡各一枚,以新臺幣(下同)八百元之代價,一次同時出賣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已成年男子,以幫助前開姓名不詳之成年男子所屬之詐欺集團,以前揭二門號晶片卡作為實施詐欺取財犯行之工具。而前揭已成年之詐欺集團成員乃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為自己不法所有意圖之犯意聯絡:(一)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佯為刊登出賣行動硬碟之訊息而施用詐術,並使用0000000000號門號作為聯絡電話,使已成年之庚○○陷於錯誤,於九十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上網購買NuSLIM二點五吋迷霧森林三二0GSATA行動硬碟(N二一五S)一臺,並撥打上開0000000000號門號電話與賣家聯繫匯款事宜後,於同年月二十七日下午一時許,匯款二千一百元至指定之光復富田郵局、戶名: 陳豐年 (所涉幫助詐欺取財罪嫌,另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處理)、局號:00九一二八─一號、帳號:00三五五二─七號帳戶內。(二)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佯為刊登出賣麥當勞優惠券之訊息而施用詐術,並使用0000000000號門號作為聯絡電話,使已成年之乙○○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九十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下午五時二十分許,上網購買前開優惠券四十張,並匯款一千六百元至指定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戶名: 黃振瑋 (所涉幫助詐欺取財罪嫌,另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處理)、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三)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佯為刊登出賣西堤牛排禮券之訊息而施用詐術,並使用0000000000號門號作為聯絡電話,使已成年之丁○○陷於錯誤,於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許,上網標購前開禮券,並於同日下午七時三十六分許,匯款三千一百五十元至指定之臺灣銀行臺中分行、戶名: 黃秀玲 (所涉幫助詐欺取財罪嫌,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處理)、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四)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佯為刊登拍賣手機之訊息而施用詐術,使於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下午四時三十一分許上網之甲○○(已年滿十八歲)信以為真而為留言後,復以0000000000號撥打電話向甲○○假為洽談交易,使甲○○陷於錯誤而表示願以九千五百元購買SonyEricssonT7003.5G纖薄時尚機二支,並於同日下午九時二十分許,匯款九千五百元至指定之前開黃秀玲所有之臺灣銀行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帳戶中。(五)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佯為刊登拍賣王品系列之原燒禮券之訊息而施用詐術,使已成年之己○○信以為真,於九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四十一分許上網標買,復以0000000000號門號與己○○假為聯絡匯款事宜,己○○乃因而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午一時五十三分許,依指示匯款三千五百元至臺灣土地銀行高雄分行、戶名: 許金明 (所涉幫助詐欺取財罪嫌,已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處理)、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六)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佯為刊登拍賣王品系列之原燒禮券之訊息而施用詐術,使已成年之辛○○信以為真,於九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中午十二時許上網標買,復以0000000000號門號與辛○○聯繫,辛○○乃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同日下午二時十四分許,匯款二千元至前開許金明所有之臺灣土地銀行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帳戶內。嗣因庚○○、乙○○、丁○○、甲○○、己○○、辛○○紛紛發覺受騙而報警處理,乃為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暨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報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及由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報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一併移送併案審理;再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移送併案審理,經本院改依通常程序,並由本院合議庭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理由
一、訊據被告戊○○對於上揭事實坦承不諱,且有證人庚○○、乙○○、丁○○、甲○○、己○○、辛○○六人於警詢時之證述在卷可稽。又被告本案之幫助詐欺取財犯行(係於九十七年十月中旬某日提供上開二門號晶片卡幫助他人於同年月下旬犯詐欺取財罪),與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九十八年度易字第二九六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得易科罰金在案之幫助恐嚇取財犯行(該案之刑事判決書見本院九十八年度易字第三二五三號卷第三一至三九頁、起訴書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一四一三號卷第五至八頁。被告該案係於九十七年九月間提供下營郵局帳戶以幫助他人於同年十月一日犯恐嚇取財罪)之間,係各別起意所為(即屬被告先、後於不同之時間、幫助不同之正犯對不同之被害人犯罪而應予分論併罰之數罪併罰關係)等情,已據被告於偵訊(見同上偵卷第十一頁)及本院審理時(見本院九十八年度易字第三二五三號卷第二九頁)供承明確,且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易字第二九六號刑事判決一份在卷可考,足認被告此部分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而為可信。此外,復有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二件(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偵字第四三一一號卷第四頁、第五頁反面)、0000000000號門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花蓮郵局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行字第0九七五0九0三六六號函附之陳豐年光復富田郵局客戶歷史交易清單(以上分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八年度偵字第六八二六號卷第十二、四十、四二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中信銀集作字第九七五一二八七九號函附之黃振瑋開戶資料、帳戶歷史交易查詢(以上均附於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高市警苓分偵字第0九七00三一一八九號卷內)、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臺灣銀行臺中分行九十七年十二月十日臺中營字第0九七五00九六四六一號函附之黃秀玲開戶資料、交易明細(以上均附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卷內)、臺灣土地銀行高雄分行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雄存字第0九七000一二四二號函附之許金明開戶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以上分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七六二號卷第三七至四二頁)各一份在卷可佐,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足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又被告以一幫助行為,同時幫助前開姓名不詳之成年男子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之正犯實施多個詐欺取財犯行,係以一行為觸犯多個幫助詐欺取財罪之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處斷。再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雖未敘及被告幫助前揭正犯對如犯罪事實欄一、(一)、(二)、(五)、(六)所示之被害人庚○○、乙○○、己○○、辛○○四人實施詐欺取財之幫助詐欺取財行為,然此部分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被告幫助上開正犯對如犯罪事實欄一、(三)、(四)所示之被害人丁○○、甲○○二人實施詐欺取財之幫助詐欺取財犯行間,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均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本院自均應併為審理,附此敘明。再被告係幫助已成年之正犯實施詐欺取財之罪,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爰審酌被告之素行、行為時甫成年之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係為貪圖一己之小利、以出賣行動電話門號晶片卡二枚與已成年之正犯使用之幫助詐欺取財之手段、對被害人所生之損害、其所幫助之正犯總計詐得之款項為二萬一千八百五十元及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李雅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莊金屏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十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