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53號原告全成信電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蘇清文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溫思廣 律師被告享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
號10送達代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玖拾玖萬捌仟貳佰肆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零捌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玖仟捌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5年3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小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21日
書記官陳鳳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