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上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五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九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鄭文肅
法官黃三哲法官王浦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蔡振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