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度上更㈡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上更㈡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更㈡字第三一號
上訴人戊○○被上訴人丙○○○
乙○○○甲○○丁○○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三月二十二日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一月廿四日行準備程序後,認本件準備程序應予終結,並指定於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六庭~B1審判長法官許明進~B2法官黃清江~B3法官李炫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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