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基小字第1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基小字第1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基小字第1241號上訴人 蘇彩虹 即被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麗景山莊社區管理委員會間因請求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萬叁仟貳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
書記官修丕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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