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6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66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甲○○即被告
(現於臺灣臺南看守所羈押中)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九十八年度毒偵字第
六二八、七三五號),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六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四日收受本案判決書,上訴人於九十八年七月三日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惟未敘述上訴理由,且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即九十八年七月六日,因九十八年七月四日為星期六,故期間屆滿日往後延長)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七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淑秋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