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4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452號聲請人甲○○
樓之8樓之8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265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3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劍毅┌───────────────────────────────────────────────────┐│附表:94年度除字第45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宏洲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8-NV-0000000││1│799││├──┼───────────────┼──────────────┼────┼───┼────┼───┤│002│宏洲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0-NV-0000000││1│79││├──┼───────────────┼──────────────┼────┼───┼────┼───┤│003│宏洲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0-NV-0000000││1│39││├──┼───────────────┼──────────────┼────┼───┼────┼───┤│004│宏洲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1-NV0000000││1│256││├──┼───────────────┼──────────────┼────┼───┼────┼───┤│005│宏洲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2-NV-0000000││1│211││├──┼───────────────┼──────────────┼────┼───┼────┼───┤│006│宏洲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4-NV-0000000││1│207││├──┼───────────────┼──────────────┼────┼───┼────┼───┤│007│宏洲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5-NV-0000000││1│238││├──┼───────────────┼──────────────┼────┼───┼────┼───┤│008│宏洲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6-NV-0000000││1│230││└──┴───────────────┴──────────────┴────┴───┴────┴───┘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3月14日
法院書記官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