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41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4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410號聲請人甲○○
號訴訟代理人乙○○
六樓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274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1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3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3月10日
書記官李淑芬┌───────────────────────────────────────────────────┐│附表:94年度除字第41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0││1│1000││├──┼───────────────┼──────────────┼────┼───┼────┼───┤│002│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0││1│1000││├──┼───────────────┼──────────────┼────┼───┼────┼───┤│003│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0││1│1000││├──┼───────────────┼──────────────┼────┼───┼────┼───┤│004│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0││1│1000││├──┼───────────────┼──────────────┼────┼───┼────┼───┤│005│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0││1│1000││├──┼───────────────┼──────────────┼────┼───┼────┼───┤│006│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0││1│1000││├──┼───────────────┼──────────────┼────┼───┼────┼───┤│007│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0││1│1000││├──┼───────────────┼──────────────┼────┼───┼────┼───┤│008│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0││1│1000││├──┼───────────────┼──────────────┼────┼───┼────┼───┤│009│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0││1│1000││├──┼───────────────┼──────────────┼────┼───┼────┼───┤│010│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0││1│1000││└──┴───────────────┴──────────────┴────┴───┴────┴───┘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