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簡字第5480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自立國際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
件,上訴人對於本院97年度雄簡字第5480號民事第1審判決,提
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400,000元
,應徵第2審裁判費96,540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雨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鄭翠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