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3657號
原 告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人 陳怡穎
被 告 何騏達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八年十一月五
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內關於如附件一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件二所示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書記官葉子榕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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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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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更正前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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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捌仟壹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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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
│編號│更正後內容│
├───┼────────────────────────────────┤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捌仟壹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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