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800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葉庭歡
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葉奇榮 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98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
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褘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