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8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8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8291號債權人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翊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讓與公告。
㈡翊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債權讓與通知及收受回執證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7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佩欣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7月2日
書記官蔡永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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