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890號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890號
聲請人 陳文德
陳金德
上列聲請人為土地徵收再審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聲再字第337號
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及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20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7條第1項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
),就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在該聲請事件終結前,應停止訴
訟程序,針對該「終結」之認定,未包括聲請法官迴避事件
之聲請再審程序,有牴觸憲法第16條、第80條及法律明
確性原則等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
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
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
查者,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
之法律見解;而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
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
第1項、第60條第6款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
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認聲請人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摘確定終
局裁定之法律見解及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
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
四、綜上,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要件未符,爰依憲法訴訟法第
15條第3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黃虹霞
大法官詹森林
大法官楊惠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孫國慧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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