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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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34號
原告 蔡適仰
被告 林石連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5號),經原告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本件被告林石連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蔡適仰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本院認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粘柏富
法 官施孟弦
法 官劉孟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丁妤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