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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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34號

原告 蔡適仰

被告 林石連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5號),經原告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本件被告林石連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蔡適仰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本院認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粘柏富

         法 官施孟弦

                 法 官劉孟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丁妤柔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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