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簡上字第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簡上字第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二號
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振東 律師被上訴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總醫院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鳳秋 律師訴訟代理人 張家琦 律師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訴訟費用由被告__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及為以供擔保為條件之假執行宣告。
(二)陳述:
(三)證據:提出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__為證,原告之主張為可採信。
三、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__,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言詞辯論筆錄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總醫院右當事人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二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七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八法庭公開辯論,出席職員如左:
審判長法官黃小瑩朗讀案由。
到庭關係人:
上訴人訴訟代理人陳振東律師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林鳳秋律師本日辯論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之事項如左:
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上訴聲明如上訴狀所載。
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答辯聲明請求駁回上訴。
陳述如今日庭呈補充言詞辯論意旨狀所載。(書狀庭呈附卷,繕本當庭交對造簽收)兩造:
各陳述準備程序要領。
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陳述法律關係及上訴理由要旨。
陳述如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上訴理由狀所載。
陳述如今日庭呈上訴辯論意旨狀所載。(書狀庭呈附卷,繕本當庭交對造簽收)被上訴人基於醫療契約需負損害賠償責任。
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陳述對上訴人所主張之法律關係及對上訴理由之答辯要旨。
根據鑑定結果被上訴人並無過失。八十四年間最後一次就診,已經告訴上訴人要回診,但他沒有依照醫師指示回診。本件是否要縫合,醫事鑑定委員會報告已經指明需要視情況做判斷。
審判長法官,提示病歷第六一、六二頁,問上訴人有何意見?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肌腱是為何斷裂醫審會認為難以確定,而且八十四年七月四日及七月十一日、八月十一日我們有回去複診,之後就沒有再去找過劉醫師複診,但我們找 榮總 另外的醫師複診。因為經劉醫師複診並沒有改善,而且雙方發生爭執。劉醫師也沒有告訴我們肌腱斷了要縫合,病歷上也沒有記載應該要縫合,以致其他醫師無法從病歷中瞭解情況。 長庚 醫師因為無法從外觀上發現,同時因為時間經過太久肌肉已經長好,所以無法再縫合肌腱,我們在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日就去長庚給 陳志華 醫師看,他依據X光判斷,認為無法再把肌腱接回去。
審判長法官:
既然如此為何還復健到八十七年?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因為他相信榮總的醫師,上訴人去長庚最主要是去給陳志華醫師看診,也有看其他醫師,但現在手上沒有資料。(庭提長庚醫院病歷影本一紙附卷)審判長法官:
後來是不是又回去榮總看醫師怎麼說?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他們認為是手術後的併發症。
審判長法官提示八十六年二月二十一日病歷,問上訴人有何意見?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他認為是手術後的後遺症,叫上訴人要復健,所以之後就沒有再去看外科了。
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依據上訴人提出的門診紀錄可知在門診中醫師有告訴上訴人要持續門診追蹤,可見上訴人所述不符。而且上訴人既然主張因為雙方爭吵所以未再去找劉醫師,則其對劉醫師自然無所謂信賴的問題,上訴人反而主張因為信賴而繼續做復健,顯然不合。
上訴人已經表明僅就劉醫師的過失主張而為請求,不及於其他醫師的行為,而上訴人在八十四年六月十一日之後就未再找劉醫師,自然不能主張因為劉醫師之行為要求被上訴人負責。
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劉醫師在他的診斷期間就應該要告訴上訴人要縫合肌腱,劉醫師應該知道肌腱沒有縫合,做復健是沒有用的,顯然他忘了肌腱沒有縫合。
審判長法官提示本院卷第七八頁
有無鑑定報告第九項第一點之發炎等情況?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沒有。我們有三年的復健,可見有做運動。
審判長法官:
本件法律依據為何?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依據民法第二二七、二二六、二二四、二一五條請求,不再主張人格上的侵害。
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鑑定報告指明上訴人年事已高,所以容易發生萎縮的情況,需要運動,可見他平日的運動更重於復健。
上訴人請求金額的依據有問題,所以被上訴人否認,其請求無依據。
審判長法官提示原審及本院鑑定報告三份,問兩造有何意見?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鑑定報告是指明肌腱沒有縫合是無法做復健。
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無意見。
審判長法官:
有無其他主張?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後來我們去找其他醫師看門診均沒有說手指有發炎等狀況。
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除了沒有發炎還要有被動曲伸才可以慢慢恢復。
審判長法官提示本件準備程序筆錄及第一審全卷證據資料,問兩造有無其他主張及舉證?兩造均主張:
除引用歷審已先後提出之書狀證據及陳述外,別無其他主張及舉證,並就調查證據之結果為辯論。
審判長法官宣示:
本件辯論終結定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下午四時宣判。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洪舜帆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八日
書記官黃瑞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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