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自字第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著作權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自字第三十九號
自訴人摩那園唱片有限公司代表人戊○○自訴代理人丁○○被告展美有限公司兼右代表人丙○○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展美有限公司法人之代表人、受雇人,因執行職務,犯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罪,科罰金新台幣陸萬元。
丙○○共同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丙○○係設於台北縣中和市○○路○號七樓之一「展美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展美公司)之負責人,為法人之代表人,明知如附表所示之「一種感受」、「放捨你我心嘸甘」、「 心雨 」等六十首歌曲,係 許景諒 、 白進松 等人享有著作權之音樂著作,並已讓與音樂著作財產權予摩那園唱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摩那園公司),竟未經摩那園公司之同意或授權,與展美公司受雇人乙○○(因起訴程序違背規定,經本院諭知自訴不受理在案)共同基於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之犯意聯絡,於九十一年十月十四日下午一時許,明知展美公司設於遠東百貨中壢店七樓專櫃所陳列不詳廠商製造標示為LANDKO牌光碟機(型式為VCD-七五七型,機號B0八六一九六號)一台及其所附贈之VCD光碟一片,為侵害摩那園公司前開音樂著作著作權之物,竟意圖營利由乙○○以新台幣(下同)九千九百八十元之價格交付予摩那園公司市調人員甲○○,而侵害摩那園唱片有限公司之著作權。
二、案經摩那園公司向本院提起自訴。理由
一、訊據被告兼展美公司代表人丙○○固坦白承認證人乙○○為其所僱用,在被告展美公司設於中壢遠東百貨公司七樓專櫃擔任員工,被告展美公司亦有販賣如扣案標示為LANDKO牌光碟機(型式為VCD-七五七型),證人乙○○並曾於九十一年十月十四日在上址販賣前開廠牌之機器,依照被告展美公司銷貨紀錄亦顯示自訴人所述之時點有銷售前開廠牌之機器等情,惟矢口否認明知為違反著作權法之著作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之事實,辯稱:無法證明扣案之電腦伴唱機等物為當時賣給自訴人的機器;且其只有出售伴唱機這部分,並沒有一併販售或附贈光碟片;又光碟片裡面有三個檔案,一個是背景的影片檔,在一般VCD的機器就可以播放。另外的檔案是控制字幕的時間碼及控制影片的時間碼,機器裡面的唯讀記憶體(RAM)裡面有樂音,樂音是由光碟片中之時間碼來控制,另外RAM裡面也存放字集,由文字的時間碼去抓對應的文字,機器及光碟片中,沒有存在完整的歌詞跟樂曲,而是由時間碼去控制合成,因此扣案之光碟機、光碟片都不是重製物云云。
二、經查:
(一)如附表所示「一種感受」、「放捨你我心嘸甘」、「心雨」等六十首歌曲,係許景諒、白進松等人享有著作權之音樂著作,嗣讓與音樂著作財產權予自訴人摩那園公司之事實,業據自訴人公司提出於八十八年六月十日與白進法簽訂之著作財產權讓與合約書、於八十五年八月二十日與鄉城唱片股份有限公司簽訂之著作財產權讓與合約書、桃園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經濟部公司執照各乙紙、內政部著作權登記簿謄本五十四紙、內政部著作權執照三紙(以上均為影本)為證,堪認如附表所示之音樂著作著作財產權均歸屬自訴人公司所有。
(二)經本院勘驗扣案之光碟片、光碟機及點歌本結果,認將光碟片放入光碟機中,以遙控器分別輸入點歌本上之歌曲編號,確實能再現如附表所示音樂著作之旋律,電視螢幕上亦再現前開音樂著作之歌詞,有本院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勘驗筆錄乙紙可稽。經本院於準備程序期日當庭勘驗前開扣案物,由被告操作結果,螢幕亦顯示碟片正常,出現「請點歌」畫面,經輸入歌本上之歌曲編號,出現影像、聲音、歌曲歌曲名稱及字幕,有本院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勘驗筆錄乙紙可憑。足徵以扣案之機器播放扣案之光碟片,確實得以重現如附表所示音樂著作之內容。
(三)就自訴人主張被告展美公司所販賣如扣案所示之機器及光碟片等物,並未得到著作財產權人即自訴人之授權,然卻再現如附表所示音樂著作之內容,侵害自訴人之著作財產權乙節,業據自訴人指訴歷歷,觀諸前開扣案之物並無附上任何經著作財產權人授權之證明書或相關文件,且扣案之機器、光碟片及點歌本上,復無任何製造商之標示,商品服務保證書上僅記載服務廠商為百永有限公司,亦未標示製造廠商及得授權之證明,足徵製造前開機器及製作該光碟片之廠商並未獲得自訴人公司之授權即逕予製造。
(四)被告雖辯稱:光碟片裡面有三個檔案,一個是背景的影片檔,在一般VCD的機器就可以播放。另外的檔案是控制字幕的時間碼及控制影片的時間碼,機器裡面的唯讀記憶體(RAM)裡面有樂音,樂音是由光碟片中之時間碼來控制,另外RAM裡面也存放字集,由文字的時間碼去抓對應的文字,機器及光碟片中,沒有存在完整的歌詞跟樂曲,而是由時間碼去控制合成等語。自訴代理人並表示對於被告所述扣案機器之操作原理沒有意見。經本院勘驗扣案之光碟片,亦發現光碟片內有CDI、EXT、MPEGAV、SEGMENT、VCD等五個子目錄及MULDAK˙DAT檔。經讀取前開子目錄後,僅有CDI子目錄中之CDIˍALL˙RTF檔為可讀取之文字檔,但無內容,其餘子目錄中,則內含VCD檔或無任何檔案,有本案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勘驗筆錄乙紙附卷可稽,足徵被告前開所辯應屬實在。然縱認被告所辯前開機器之操作原理屬實,扣案之光碟片本身並沒有自訴人主張的歌曲,歌曲是一個合成的音樂,和一般的音樂帶不同。惟按重製:指以印刷、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有形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作權法第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亦即重製係將原著作物之內容有形再現於有體物上。而所謂有形,則係指將著作內容以有體物固著而得感知其內容。又感知之方式並不以人類之感官所能直接認知為限,如透過機器之運作,亦能使人間接得之原來著作之內容者,亦屬之。則縱使本件扣案之機器是將電腦合成音樂資料庫(MIDI)及字集庫燒錄在唯讀記憶體(RAM)中,而透過光碟片中之控制碼,進入前開音樂資料庫中抓取所欲點選歌曲所需之樂音,進入字集庫中抓取文字,再透過電視等機器播放,然扣案之機器搭配光碟片播放時會再現如附表所示之旋律及歌詞等音樂著作內容,已如前述,則將電腦合成音樂資料庫(MIDI)及字集庫燒錄在唯讀記憶體(RAM)中之行為,自仍將音樂著作有形固著,並得以透過光碟片上之時間碼再現原著作之內容,仍屬重製之範疇,製造前開機器及製作前開光碟片之廠商,既未得到授權,逕行重製著作財產權人之音樂著作,前開扣案之機器及光碟片自屬侵害著作權之物。
(五)又被告展美公司之受雇人乙○○曾於九十一年十月十四日下午一時許,在該公司設於遠東百貨中壢店七樓專櫃以九千九百八十元之價格出售LANDKO光碟機(型式為VCD-七五七型)一台予自訴人公司之市調人員 許雪芬 之事實,為被告丙○○所自承,且據證人甲○○即自訴人公司市調人員於本院審理中證述明確,自訴人公司亦提出商品服務保證書、統一發票影本各乙紙、翻拍相片相片十九幀為證,被告更提出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銷貨驗證日報表、訂購單(以上均為影本)各乙紙以為佐證,應堪認定。因此,被告展美公司受雇人乙○○確實於上開時間地點,因執行業務,意圖營利而交付上開光碟機。
(六)自訴人主張被告展美公司販賣前開機器時,係搭配販售如扣案之光碟片、點歌本等物。被告則辯稱:其等只是賣機器,並沒有賣光碟片,也沒有伴隨著一起賣云云。然查:證人乙○○於本院審理中業已證稱:點歌機附贈的贈品裡面有歌本、麥克風、光碟片,跟一般VCD功能一樣,但是另外可以點歌的方式來伴唱。光碟片及歌本是一起販賣給市調人員,其等是附贈的,並沒有額外的收費等語。證人甲○○於本院審理中亦證稱:點歌機的配備有光碟片、歌本、遙控器。光碟片放在機器裡面才能夠播放。並稱:在中壢遠東百貨公司購買機器結帳時,店員有將光碟片、點歌本包裝好一起附在裡面。是跟配件包在一起,都包在箱子裡面,還用繩子綁起來等語。經本院勘驗證人甲○○所拍攝之買賣過程錄影帶,經勘驗結果,證人乙○○曾於錄影帶畫面顯示之三十五分二十秒自箱子裡拿出光碟片,並稱:二萬多首歌都在這個片子裡面,可以到家安裝,若會安裝,自己帶回家也可以。片子附一個遙控器、點歌本、簿子。片子放進去裡面就可以點歌,沒有放片子裡面沒有東西。一般的機器沒有辦法讀這個片子,一定要這台才可以。再將點歌本放在放置機器的箱子。稱:片子也在裡面。錄影帶畫面顯示之時間第四十八分三十六秒可以看出歌本仍在箱子中,證人乙○○將歌本、遙控器、附屬配件拿出,在保證書上蓋章。並在蓋章後講話時將機器放置在箱子裡,裝箱完畢後放入塑膠袋等情,有本院九十三年五月十七日勘驗筆錄乙紙可稽。被告亦表示勘驗筆錄確實呈現錄影帶內容及當時對話。對於自訴人所提出之前開測錄錄影帶之證據能力亦不爭執。則由前開證人及測錄錄影帶內容可知,被告展美公司販賣前開標示為LANDKO牌光碟機(型式為VCD-七五七型)時,確實連同光碟片、點歌本等配件一併販售。參諸本院於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準備期日中,當庭勘驗自訴人與被告分別提出之光碟機(經勘驗之機器為被告所提出之CMP五000廠牌,KMT─八二一0型一台,自訴人所提出之ASSAD廠牌,AD七七七型一台,DEMA廠牌,DM─三九00型一台),由被告及自訴人分別將扣案之光碟片放置機器中操作結果,前開光碟機僅能播放影像,但並無聲音及字幕,而以扣案之機器播放扣案之光碟片,螢幕則顯示碟片正常,出現「請點歌」畫面,經輸入歌本上之歌曲編號,出現影像、聲音、歌曲歌曲名稱及字幕,有本院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勘驗筆錄乙紙在卷可考。亦即勘驗之機器中唯有以扣案之光碟機才能播放扣案之光碟片。則扣案之光碟片既唯有扣案之機器始能播放,輸入點歌本所示之編號,即可播出點歌本所示之音樂與歌詞,更足以印證扣案機器與光碟片之密切關連性。綜上所述,應認被告前開所辯係屬卸責之詞,尚難採信。扣案之光碟片及點歌本應係附隨扣案之光碟機販售。
(七)被告雖又辯稱無法證明扣案之光碟機等物為當時賣給自訴人的機器云云。然查:證人甲○○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其有把測錄帶、機器、點歌本、光碟片交給自訴人公司,所取得之物即如測錄帶翻拍相片所示等語。又商品服務保證書上經銷商係蓋被告展美公司之印章,而該保證書上所記載之機號,亦與扣案之光碟機上所黏貼貼紙上之機號相符。經本院勘驗測錄錄影帶時,於螢幕所示四十九分五十秒時,證人乙○○在保證書上蓋章,並稱其上之地址為總公司即展美有限公司,由其等專櫃賣出者,都是蓋總公司的章,有什麼問題可以打總公司的電話等語,核與扣案之光碟機保證書上所示蓋有被告展美公司印章等情相符。參諸前開光碟機等物既係自訴人之市調人員所購買,交予自訴人提出自訴,自訴人又何須大費周章於購買光碟機時予以測錄,待購買後提起自訴,又置換所購買之物,再提出於本院?足徵被告所辯扣案之機器並非當初販賣予許雪芬之機器云云,無非事後卸責之詞,亦難採信。
(八)末查:依據測錄錄影帶證人乙○○推銷及販賣前開扣案之光碟機及光碟片等物所示,證人乙○○介紹前開機器有二萬多首歌,因為版權問題不能在公共場播放。有分家庭用及營業用,營業用的才能在公共場所播放。而光碟片僅有一片,一片有二萬多首歌,其等可以到家裡幫忙安裝。一般機器沒有辦法播放。買回去的人都唱的很高興,他們說單買這些歌曲的片子,一片頂多十六首,一萬多首就要多少錢,更何況這有二萬多首歌曲。片子不會很容易壞掉,片子如果有問題,一樣有一年內的保固。一年內如果片子壞掉,舊的拿來其等換新的,在保固期內不用錢。這個片子燒錄進去就是這本歌本的歌曲,用遙控器點哪一首歌,就播哪一首歌放出來。並在保證書上蓋被告展美公司之印章,由其等這個專櫃賣出去的,都是蓋總公司的章,有什麼問題可以打總公司的電話,有本院九十三年五月十七日勘驗筆錄乙紙可稽。證人乙○○於本院審理中復證稱:機器壞掉是給被告展美公司裡面師父維修,如果機器是和被告展美公司買的,壞掉都可以拿到被告展美公司去維修或更換等語。足徵證人乙○○即被告展美公司之受雇人對於一般有版權之光碟片僅能放置十六首歌,而前開機器竟有高達二萬首歌,又無任何授權資料,復無法在公共場所公開播放,有關光碟機與光碟片之維修與更換,亦係透過被告展美公司之事實有所認識,被告展美公司之受僱人即明知所販賣者為侵害著作權之物。而被告丙○○兼為被告展美公司之負責人,從事銷售電器批發、零售及製造業,則其對於所販賣之光碟機有無合法授權等情,自應較一般人更有分辨了解之能力,並得以教授其受雇人如何推銷與販售。參諸前開扣案之光碟機、光碟片、包裝紙箱均無任何製造商之名稱,又無得到授權之證明文件,竟內含高達二萬首歌曲,證人乙○○於販售前開光碟機時,並表示其等剛開始時是一萬六千八百八十八元,上個星期老闆說週年慶到了,其等就用週年慶的價格做活動(參本院九十三年五月十七日勘驗筆錄),亦即有關價格等問題,亦係被告丙○○決定,被告丙○○又如何推諉其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之責?綜上所述,被告丙○○所辯,無非意圖卸免刑責而已,殊不足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洵堪認定。
三、被告犯罪後,著作權法業已修正,於九十二年七月九日公布施行,於同年月十一日生效,其中違反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而犯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之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罪,於修正後改列為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構成要件修正為「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法定刑則由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有關同法第一百零一條有關「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六條之罪者,除各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各該條之罰金。」,則並未修正,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舊法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應適用最有利於被告之舊法。核被告丙○○所為係違反修正前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而犯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之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罪。而被告展美公司,其代表人、受雇人因執行業務而犯本件犯行,應依修正前同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規定科以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罰金之刑。被告丙○○就前開犯行間與乙○○,有犯意之聯絡,與行為之分擔,皆為共同正犯。被告基於營利之意圖陳列非法重製之光碟機及光碟片後進而交付,其低度之陳列行為,應為高度之交付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品行、智識程度、對自訴人商業利益、國家經濟秩序及智慧財產權保護所生危害,迄未與自訴人達成和解,暨犯罪後矢口否認犯行態度不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丙○○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修正後之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雖規定:「犯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六條之一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九十一條三項及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此為修正前著作權法所無之規定,為避免割裂適用法律,有關沒收之規定,應回歸適用刑法。而扣案之物雖屬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然業已移轉所有權予自訴人,非屬被告所有之物,亦非違禁物,爰不依刑法第三十八條予以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著作權法第第八十七條第二款、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但書、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春長
法官楊博欽法官張宏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李淑秋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明知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或意圖營利而交付者。
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
五明知係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仍作為直接營利之使用者。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害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之著作人格權者。
二違反第七十條規定者。
三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附表:
┌──┬─────┬────────┬─────┬─────┬────┐│編號│點歌編號│歌名│作詞│作曲│擁有權利│├──┼─────┼────────┼─────┼─────┼────┤│一│5911│一種感覺│ 陳景諒 │陳景諒│詞曲│├──┼─────┼────────┼─────┼─────┼────┤│二│7873│放捨你我心嘸甘│白進法│ 林東松 │詞曲│├──┼─────┼────────┼─────┼─────┼────┤│三│15206│心雨│ 馬兆駿 │ 劉震美 │詞曲│├──┼─────┼────────┼─────┼─────┼────┤│四│10975│心寒│ 劉謝香 │ 王秀英 │詞曲│││19813│││││├──┼─────┼────────┼─────┼─────┼────┤│五│8469│不想伊│ 吳晉淮 │吳晉淮│詞曲│├──┼─────┼────────┼─────┼─────┼────┤│六│8654│心內話│ 陳二郎 │陳二郎│詞曲│├──┼─────┼────────┼─────┼─────┼────┤│七│10322│只有你│ 董明正 │董明正│詞曲│├──┼─────┼────────┼─────┼─────┼────┤│八│8538│ 花容情 │ 葉來興 │ 李子恆 │詞曲│├──┼─────┼────────┼─────┼─────┼────┤│九│17458│相思夢│陳二郎│陳二郎│詞曲│├──┼─────┼────────┼─────┼─────┼────┤│十│8560│第三者│ 黃仁清 │黃仁清│詞曲│├──┼─────┼────────┼─────┼─────┼────┤│十一│5951│浮水印│ 陳進興 │陳進興│詞曲│├──┼─────┼────────┼─────┼─────┼────┤│十二│10531│迷途鳥│ 邱雪梅 │ 平尾昌晃 │詞│├──┼─────┼────────┼─────┼─────┼────┤│十三│20753│情書團│ 黃雅文 │黃仁清│詞曲│├──┼─────┼────────┼─────┼─────┼────┤│十四│6775│開卷詩│ 林麗姬 │林麗姬│詞曲│├──┼─────┼────────┼─────┼─────┼────┤│十五│8680│ 落山風 │ 林二郎 │林二郎│詞曲│├──┼─────┼────────┼─────┼─────┼────┤│十六│8645│ 暗相思 │ 陳桂珠 │ 郭信明 │曲│├──┼─────┼────────┼─────┼─────┼────┤│十七│20452│ 煙花翠 │馬兆駿│馬兆駿│詞曲│├──┼─────┼────────┼─────┼─────┼────┤│十八│17464│大船入港│ 葉鴻卿 │ 邱芳德 │詞曲│├──┼─────┼────────┼─────┼─────┼────┤│十九│8094│白色的夢│ 盧玉林 │盧玉林│詞曲│├──┼─────┼────────┼─────┼─────┼────┤│二十│8861│台北戀情│ 許杭 ││詞│├──┼─────┼────────┼─────┼─────┼────┤│二一│15794│好大的風│ 何啟弘 │ 蔣三省 │詞曲│├──┼─────┼────────┼─────┼─────┼────┤│二二│8520│你真無情│董明正│董明正│詞曲│├──┼─────┼────────┼─────┼─────┼────┤│二三│8863│你著忍耐│ 廖信富 │董明正│詞曲│├──┼─────┼────────┼─────┼─────┼────┤│二四│20024│ 冷井 情深│ 楊立德 │ 鈕大可 │詞│├──┼─────┼────────┼─────┼─────┼────┤│二五│8876│杯中戀情│陳二郎│陳二郎│詞曲│├──┼─────┼────────┼─────┼─────┼────┤│二六│8585│風雨戀情│ 周丁立 │周丁立│詞曲│├──┼─────┼────────┼─────┼─────┼────┤│二七│8651│酒醉的夢│陳二郎│陳二郎│詞曲│├──┼─────┼────────┼─────┼─────┼────┤│二八│8267│等一下呢│ 李良彥 │李良彥│詞曲│├──┼─────┼────────┼─────┼─────┼────┤│二九│8650│無奈無奈│ 陳信義 │ 林煌坤 │詞曲│├──┼─────┼────────┼─────┼─────┼────┤│三十│11620│最愛的人│陳二郎│陳二郎│詞曲│├──┼─────┼────────┼─────┼─────┼────┤│三一│11683│愛的表示│ 黃東焜 │ 美樹克彥 │詞│├──┼─────┼────────┼─────┼─────┼────┤│三二│8959│燈下戀情│董明正│ 陳萱 │詞曲│├──┼─────┼────────┼─────┼─────┼────┤│三三│8864│鴛鴦酒杯│葉鴻卿│ 可森 │詞│├──┼─────┼────────┼─────┼─────┼────┤│三四│8568│女人的心情│董明正│日本曲│詞│├──┼─────┼────────┼─────┼─────┼────┤│三五│8587│心愛緊返來│董明正│董明正│詞曲│├──┼─────┼────────┼─────┼─────┼────┤│三六│20470│未完成的夢│ 錢幽蘭 │錢幽蘭│詞曲│├──┼─────┼────────┼─────┼─────┼────┤│三七│8602│成功的腳步│陳二郎│陳二郎│詞曲│├──┼─────┼────────┼─────┼─────┼────┤│三八│6035│有你的日記│ 史俊鵬 │史俊鵬│詞曲│├──┼─────┼────────┼─────┼─────┼────┤│三九│8567│男兒的心聲│ 謝文益 │謝文益│詞曲│├──┼─────┼────────┼─────┼─────┼────┤│四十│8551│初次的約會│許杭││詞│├──┼─────┼────────┼─────┼─────┼────┤│四一│8450│明日又天涯│ 陳金明 │陳金明│詞曲│├──┼─────┼────────┼─────┼─────┼────┤│四二│8550│孤星再會啦│黃東焜│日本曲│詞│├──┼─────┼────────┼─────┼─────┼────┤│四三│20042│怎能再回頭│ 翁宜冠 │翁宜冠│詞曲│├──┼─────┼────────┼─────┼─────┼────┤│四四│12922│風說你要來│黃仁清│黃仁清│詞曲│├──┼─────┼────────┼─────┼─────┼────┤│四五│10693│流不完的淚│ 林鳳玲 │ 盧昌明 │詞曲│├──┼─────┼────────┼─────┼─────┼────┤│四六│8553│望你來關懷│許杭│ 葉明發 │詞曲│├──┼─────┼────────┼─────┼─────┼────┤│四七│19840│惜別的海岸│董明正│董明正│詞曲│├──┼─────┼────────┼─────┼─────┼────┤│四八│8562│情淚為你墜│ 林庭筠 │林庭筠│詞曲│├──┼─────┼────────┼─────┼─────┼────┤│四九│8571│等你等三年│黃東焜│ 劉清池 │詞曲│├──┼─────┼────────┼─────┼─────┼────┤│五十│7983│無奈的相思│黃東焜│黃東焜│詞曲│├──┼─────┼────────┼─────┼─────┼────┤│五一│8552│落雨的暗暝│ 蘇宏輝 │蘇宏輝│詞曲│├──┼─────┼────────┼─────┼─────┼────┤│五二│11411│癡情無了時│ 蔣錦鴻 │邱芳德│詞曲│├──┼─────┼────────┼─────┼─────┼────┤│五三│12845│愛情受阻礙│董明正│董明正│詞曲│├──┼─────┼────────┼─────┼─────┼────┤│五四│18255│傷心的所在│ 施秀枝 │黃仁清│詞曲│├──┼─────┼────────┼─────┼─────┼────┤│五五│10537│褪色的戀情│黃東焜│黃東焜│詞曲│├──┼─────┼────────┼─────┼─────┼────┤│五六│8528│為你想替你想│葉鴻卿│邱芳德│詞曲│├──┼─────┼────────┼─────┼─────┼────┤│五七│16727│愛人是行船人│董明正│董明正│詞曲│├──┼─────┼────────┼─────┼─────┼────┤│五八│6742│歲歲月月年年│錢幽蘭│錢幽蘭│詞曲│├──┼─────┼────────┼─────┼─────┼────┤│五九│20696│讓我默默離開│邱雪梅││詞│├──┼─────┼────────┼─────┼─────┼────┤│六十│10388│戀愛不要當遊戲│ 葉明德 │日本曲│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