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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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簡上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簡上字第6號上訴人 張居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淑珠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伍日內,提出記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之上訴狀正本,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提出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此為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法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第二審法院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淑珠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4年11月3日本院南投簡易庭104年度投簡字第237號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未依法具體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於法未合。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記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之上訴狀及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
書記官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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