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21號聲請人台灣瑞曼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陸德博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陳錦德 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出南投縣南投市○○○段○○○○號土地之最新不動產登
記「第一類」謄本全部(◎應含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完整登記內容資料,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部相關權利人之資料均不得遮隱)。
㈡請提出債務人德芫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含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不得省略)。
㈢請提出聲請狀所附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9440、33295號支付命令之「確定證明書」。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