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95號原告 鄭茂温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昭美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就兩造共有坐落嘉義縣○○鄉○○○段○○○○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分割,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698,533元(計算式:〈198地號土地面積2,294平方公尺+199地號土地面積2,810平方公尺+235地號土地面積2,737平方公尺+236地號土地面積2,380平方公尺+237地號土地面積2,737平方公尺+238地號土地面積2,380平方公尺〉×民國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3,100元/平方公尺×原告持分2/3=31,698,5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290,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書記官方瀅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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