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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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89號原告 何保生 被告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聲請執行本金數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美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
書記官黃亭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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