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聲字第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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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家聲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扶養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聲字第58號
104年度家聲字第93號聲請人 鄭乃瑄
李錦珠 上二人共同代理人 黃榮坤 律師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定有明文。又關於非訟事件標的金額或價額之計算及費用之徵收,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有關之規定;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非訟事件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鄭乃瑄、李錦珠與相對人 鄭楷翰 間請求給付扶養費、返還代墊扶養費等事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前揭規定,聲請人李錦珠、鄭乃瑄對相對人鄭楷翰請求之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216萬元、153萬6,840元(10年×12個月×1萬2,807元=153萬6,840元),應分別徵收聲請費用2,000元,合計應徵收第一審聲請費用4,000元,聲請人僅繳納2,000元,尚有2,000元未繳,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1月17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7日
書記官吳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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