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8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8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8326號債權人 黃坤鐘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廖俊逵黃資貽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固提出公司票以為債務人共同借款之擔保,惟尚不足可信債權人主張之借款事實為真實,又債權人於105年11月11日陳報狀內僅敘明將新臺幣壹佰萬元匯入債務人廖俊逵之帳戶,亦未提出釋明,是其請求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
書記官詹東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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