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07號債務人 劉家豐 即 劉明吉 上列當事人請求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田玉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
書記官趙彬附表:
一、查臺南市105年度之最低生活費為新臺幣(下同)11,448元(此項標準係逐年調高,今年為11,448元)。聲請人稱每月需支出生活費用25,884元,已遠高於臺南市每月最低生活費之標準。聲請人可否接受每月所得扣除最低生活費11,448元後,餘額全部用於履行更生方案?(例如聲請人每月收入若為30,884元,扣除最低生活費11,448元後,聲請人每月應清償19,436元)如不能接受,請自行撤回本件聲請。如可接受,請提出更生方案(詳載每月能償還債務金額,聲請人稱每月僅可償還5000元,遠遠不足)。
二、請提出聲請人及聲請人之父 劉勝東 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請說明聲請人之父劉勝東為何無法維持生活需仰賴聲請人每月支付扶養費?並請提出聲請人之父劉勝東103、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四、請說明聲請人、聲請人之父劉勝東、聲請人之子 劉有朋 ,是否已領有政府或社福團體、慈善團體之補助或其他津貼(例如兒少扶助、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殘障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如有,應陳報期間、領取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例如轉帳存摺影本)。
五、請提出聲請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含郵局)之存摺影本(含存摺封面、自103年1月起迄105年8月止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須補登最新餘額)。
六、聲請人、聲請人之父劉勝東、聲請人之子劉有朋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應據實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七、保單準備金為有價值之財產,上開保單如有準備金,本院將要求將保單解約,以準備金加入更生方案中。如不願解約,須提出相等之現金。基金、股票亦同。聲請人可否接受?如不能接受,請自行撤回本件聲請。
八、本件債權人眾多,若經准許更生,進行更生計畫之程序費用約需新臺幣10,000元(視情形多退少補),須先行預繳,且不可分期繳納,有無能力繳納?倘無法繳納請自行撤回本件更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