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押租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243號上訴人即被告乙○○
號丙○○
號丁○○被上訴人即原告日商華大林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3年度重訴字第243號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0,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玉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5月11日
書記官劉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