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73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7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七三四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陳祖德 律師複代理人 劉士昇 律師被告裕大輪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拾伍萬捌仟陸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貳拾貳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陸拾伍萬捌仟陸佰壹拾壹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除假執行供擔保金額外,餘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㈠原告自民國八十一年十一月五日起受僱於被告擔任勞工,至九十一年六月
二十二日雙方勞僱關係終止後,原告即改由威泰工業社辦理投保,並於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退職,而勞工保險局依原告退職當月起前三年平均月投保薪資以新台幣(下同)一萬八千六百二十五元核算發給二十九個月之老年給付五十四萬零一百二十五元,惟查原告退職之前勞保平均月投保薪資遭被告以多報少,嗣經勞保局訪查及據原告所提出之薪資表計算應為三萬九千五百四十二元,以此計算原告老年給付應可申領二十九個月共為一百十四萬六千七百十八元,但因被告將投保薪資以多報少,以致原告有少領老年給付六十萬六千五百九十三元之損害,此有勞工保險局函可稽,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二項及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應由被告負損害賠償之責任。
㈡次查,被告自八十九年六月起至九十一年六月止共二十四個月代扣原告勞
健保費共為六萬八千二百九十元,此有薪資袋以及代扣明細表可按。然關於健保費部分,以原告於八十九年六月後月投保金額為三萬六千三百元計算,參諸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分級表應屬第十九級,則月繳健保費為四百六十三元;另關於勞保費部分,八十六年十一月起被告將原告勞保之平均月投保薪資申報為一萬六千五百元,至九十一年七月一日原告離職後調為三萬六千三百元,再於九十一年十月一日由威泰工業社調為四萬二千元,故原告退休前勞保級數之平均月投保薪資為一萬八千六百二十五元,此有勞工保險卡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可考,則依八十六年十一月一日後原告投保薪資一萬六千五百元計,依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分擔金額表之規定,應繳勞保費為每月二百十五元,此有勞工保險局函可按,以上勞健保費合計二十四個月應繳一萬六千二百七十二元(健保費463*24=11112,勞保費215*24=5160,11112+5160=16272元),但被告卻於二年之勞健保費代扣六萬八千二百九十元,則扣除原告應繳之一萬六千二百七十二元,被告自應退還原告所溢繳之五萬二千零十八元(00000-00000=52018),爰本於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
㈢按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規定,勞工投保薪資
應按其月薪資總額,以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之工資為準(即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資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其每月收入不固定者,以最近三個月收入之平均為準),再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規定之金額填報,此係強制規定,非事業主或被保險人可自由增減。另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五年二月十日台85勞動二字第一三二二五二號函釋:查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基此,工資定義重點應在該款前段所敘「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至於該款後段「包括」以下文字係例舉屬於工資之各項給與,規定包括「工資、薪金」、「按計時..獎金、津貼」或「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但非謂「工資、薪金」、「按計時..獎金、津貼」必須符合「經常性給與」一詞,而「經常性給與」法令雖無明文解釋,但應指非臨時起意且非與工作無關之給與而言,立法原旨在於防止僱主對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不以工資之名而改用其他名義,故特於該法明定應屬工資,以資保護。
㈣查原告:①八十八年十月份基本薪資一六000元、伙食費津貼八00元
、上線津貼四八00元、全勤獎金二000元、試模獎金二00元、產量獎金二二三○三.五元,合計四六一四三.五元。②八十八年十一月份基本薪資一六000元、伙食津貼八0五元、上線津貼四六00元、全勤獎金二000元、產量獎金一五五九三元,合計三八九九八元。③八十八年十二月份基本薪資一六000元、伙食津貼八0五元、上線津貼四六00元、全勤獎金二000元、試模獎金一六0元、產量獎金一六三五六.五元,合計四0一六六.五元。④八十九年一月份基本薪資一六000元、伙食津貼八四0元、上線津貼四八00元、全勤獎金二000元、產量獎金一六二三一元,合計三九八七一元。⑤八十九年二月份基本薪資一二八00元、伙食津貼一七五元、上線津貼一000元、架模獎金二000元、產量獎金二三六三.五元,合計一六五三八.五元。⑥八十九年三月份基本薪資一六000元、伙食津貼八七五元、上線津貼四八00元、全勤獎金二000元、產量獎金一八二二六元,合計四一0九一元。⑦八十九年四月份基本薪資一六000元、伙食津貼六六五元、上線津貼三四00元、全勤獎金二000元、產量獎金一二二三九元,合計三四三0四元。⑧八十九年五月份基本薪資一四四00元、伙食津貼八0五元、上線津貼四000元、全勤獎金二000元、產量獎金一三七四二.五元,合計三四九四七.五元。⑨八十九年六月份基本薪資九0六六元、伙食津貼四九0元、上線津貼二八00元、產量獎金一0六七九元,合計二三0三五元。⑩八十九年七月份基本薪資一0六六六元、伙食津貼五九五元、上線洗模三四00元、全勤獎金二000元、產量獎金一0四三六.五元、合計二五0九七.五元。⑪八十九年八月份基本薪資一二八00元,伙食津貼七七0元、上線津貼四二00元、全勤獎金二000元、產量獎金一五一
一四.五元,合計三四八八四.五元。⑫八十九年九月份基本薪資一六000元、伙食津貼八四0元、上線津貼四八00元、全勤獎金二000元、產量獎金一九九四五.五元,合計四三五八五.五元。⑬八十九年十月份基本薪資一二八00元、伙食津貼六三0元、上線洗模三六00元、全勤獎金二000元、產量獎金一四七八四.五元,合計三四0一四.五元。⑭八十九年十一月份基本薪資一五四六0元、伙食津貼八七五元、上線洗模四四00元、全勤獎金二000元、試模二00元、產量獎金一七五八三元,合計四0五一八元。⑮八十九年十二月份無領薪紀錄。⑯九十年一月份基本薪資二0000元、伙食津貼八四0元、上線洗模四八00元、全勤獎金二000元、產量獎金二一九二一元,合計四九五六一元。⑰九十年二月份基本薪資一五四六0元、伙食津貼七七0元、上線洗模四四00元、產量獎金一八0九六.五元,合計三九三二六.五元。⑱九十年三月份基本薪資一六000元、伙食津貼九一0元、上線洗模五二00元、全勤獎金二000元、產量獎金二一一六0元,合計四五四七0元。⑲九十年四月份基本薪資一六000元、早班津貼七七0元、上線洗模四四00元、全勤獎金二000元、試模二00元、產量獎金一九八九二元,合計四三二六二元。⑳九十年五月份基本薪資一六000元、伙食津貼八0五元、早班津貼一三五元、架模津貼二000元、換模津貼二四00元、上線洗模三四0元、全勤獎金二000元、產量獎金一四一五七元,合計四0八九七元。㉑九十年六月份基本薪資一六000元、早班津貼六三0元、伙食津貼三五元、中班津貼一七00元、上線津貼一000元、夜班津貼一七00元、檢模津貼二000元、全勤獎金二000元、產量獎金二三八六一元,合計四九二0六元。㉒九十年七月份基本薪資一六000元、加班津貼二七00元、中班津貼三五二五元、夜班津貼三六八五元、全勤獎金二000元、產量獎金二七五0三.五元,合計五五四一三.五元。㉓九十年八月份基本薪資一六000元、伙食津貼九四五元、夜班津貼五四00元、接線獎金二七00元、全勤獎金二000元、換模六00元、產量獎金一九三八八元,合計四七0三三元。㉔九十年九月份基本薪資一五四六0元、伙食津貼五四0元、交通津貼六000元、到勤獎金二000元、全勤獎金二000元、產量獎金一六二三一元,合計四四八
七八.五元。㉕九十年十月份基本薪資一六000元、夜班及便當五四0五元、換模六00元、接班獎金二000元、全勤獎金二000元、產量獎金二0二六九元,合計四六二七四元。㉖九十年十一月份基本薪資一六000元、中班津貼五八七五元、換模洗模八00元、全勤獎金二000元、接班洗模二五00元、產量獎金二三五0二元,合計五0六七七元。㉗九十年十二月份基本薪資一六000元、換模津貼四00元、夜班津貼五八七五元、上線津貼二三00元、全勤獎金二000元、產量獎金二四
七四一.五元,合計五一三一六.五元。㉘九十一年一月份基本薪資一六000元、加班津貼一000元、伙食津貼六一一0元、交通津貼六00元、全勤獎金二000元、產量獎金二五五六四元、加級二三00元,合計五三五七四元。㉙九十一年二月份基本薪資一六000元、加班津貼三000元、夜班(伙食)津貼三七六0元、洗模獎金一六000元、全勤獎金二000元、換模六00元、產量獎金一九五三一.五元,合計四六
四九一.五元。㉚九十一年三月份基本薪資一六000元、加班五000元、夜班津貼六八一五元、全勤獎金二000元、產量獎金一六二三一元,合計三九八七一元。㉛九十一年四月份基本薪資一六000元、換模津貼八00元、夜班津貼四七00元、全勤獎金二000元、產量獎金二0四二0.五元、中班津貼五四0元、夜班津貼二000元,合計四六四六
0.五元。㉜九十一年五月份基本薪資一六000元、伙食津貼七0五元、中班津貼一七五五元、全勤獎金二000元、產量獎金一三一六八元、洗模獎金一六00元,合計三五二二八元。㉝九十一年六月份基本薪資一一七三三元、中班津貼一三五元、夜班津貼三五二五元、換模獎金二00元、產量獎金一0二二六元、接班洗模一五00元,合計二七三一九元。㈤再查,原告九十一年八月至十月之投保薪資均為四萬二千元,據此及上開
所述,則原告退職當月前三年平均月投保薪資應為三萬九千五百四十二元,因被告將投保薪資以多報少,致原告退職後少領老年給付六十萬六千五百九十三元,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應由被告賠償之。雖被告辯稱除一萬六千元係經常性給與外,其餘均屬競賽獎金,非經常性給與,應不列入投保薪資計算,惟查原告薪資項目中除基本薪資一萬六千元外,尚保括中班津貼、夜班津貼、上線洗模、試模、產量獎金等,均為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自應列入薪資總額內申報投保薪資,此為被告之法定責任,非事業主或被保險人可自由增減,是以被告所辯原告之平均月投保薪資為一萬六千五百元云云顯乏依據。被告將原告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之行為,亦屬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原告,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應負賠償責任。
㈥復查,被告為投保單位,每月均超收原告應納之勞健保費,致原告未克察
覺被告有以多報少之情事,原告自無違反經驗或論理法則。又被告多收原告之勞健保費共五萬二千零一十八元,依不當得利之法則應返還原告,被告妄稱係八十九年間原告向伊借貸而以分期付款之方式追還云云並非真實,原告否認之,應請被告舉證以實其說。況茍其所辯屬實,被告逕可自原告薪資中扣抵,何用虛列在保險費中分期清償,可見其言不實。
㈦基此,本件被告應賠償原告老年給付損害六十萬六千五百九十三元,另應
返還溢繳保費五萬二千零十八元,合計應給付原告六十五萬八千六百十一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爰起訴如聲明所示。
三、證據:提出勞工保險局函(九十二年九月十七日保承工字第○九二一○三二
九二○一號、九十二年九月十七日保承工字第○九二一○三二九二○二號)各一件、薪資袋二十四件、勞健保費代扣明細表、勞工保險卡、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健保保險對象投保歷史列印表各一件(以上均影本)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之前到庭所為之聲明及陳述略以:
一、聲明:㈠請求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二、陳述:㈠原告平均月投保薪資應為一萬六千五百元,而非三萬九千五百四十二元:
⒈原告自八十八年十月至九十一年六月間任職被告公司之經常性給付薪資
為一萬六千五百元,就原告提出之薪資明細表觀之,除基本薪資外,其餘之接班洗模、換模、產量、全勤獎金、加班費、中班津貼、夜班津貼,依勞動基準法第二條及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均為非經常性給付而非工資之一部。
⒉原告疏未查證,遽以此認定前揭「非經常性給付」為工資之一部,而依
前三年薪資明細認為原告退職之當月起前三年之平均月投保薪資為三萬九千五百四十二元自有違誤。
㈡被告向勞保局申報原告之投保薪資並無故意或過失之處:
⒈按「投保單位違背本條例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
,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以二倍罰鍰,並追繳其溢領給付金額。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⒉次按,被告主觀上均認原告之勞保投保薪資為一萬六千五百元,故無何
以多報少之情事,退步言,倘被告真有上揭情事,則原告自八十一年起任職十餘年為何均未異議,此即違反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⒊復按,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二項後段所定:「勞工因此所受損失
,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被告既如前述並無何故意或過失,則原告之此請求即無理由。
⒋末按,被告至多應負行政責任而遭勞工保險局處以罰鍰,並無須再負擔民事賠償責任。
㈢被告並無溢扣原告之勞、健保費五萬二千零十八元:
⒈原告主張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五萬二千零十八元,且認定被告溢扣原告之勞、健保費實為誤認。
⒉實則原告於八十九年間向被告借貸金錢,原告請求被告讓其以分期清償方式返還,因懼怕家人得知,故始隱藏在保險費項目中分期清償。
三、證據:提出異議書(九十二年九月十九日)、勞工保險局函(九十二年十月
二日保承工字第○九二一○三六三二六○號)、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函(九十二年十二月四日保監議字第○九二○○○九四四六號,檢附該會九十二年保監審字第三七八三號審定書)各一件(以上均影本)為證。
理由
一、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自八十一年十一月五日起受僱於被告擔任勞工,至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二日雙方勞僱關係終止,原告退職前平均月投保薪資遭被告以多報少,致原告少領老年給付六十萬六千五百九十三元,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二項及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應由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另被告自八十九年六月起至九十一年六月止代扣原告之勞、健保費共計六萬八千二百九十元,然原告月繳健保費應為四百六十三元,月繳勞保費應為二百十五元,二十四個月應繳一萬六千二百七十二元,爰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原告所溢繳之五萬二千零十八元,合計被告應給付原告六十五萬八千六百十一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等語。被告則以:原告平均月投保薪資應為一萬六千五百元而非三萬九千五百四十二元,除基本薪資外之接班洗模、換模、產量、全勤獎金、加班費、中班津貼、夜班津貼等非經常性給與不得計入工資,故被告向勞保局申報原告之投保薪資並無以多報少之故意或過失,無須賠償,另被告所溢收之原告勞、健保費五萬二千零十八元係因原告分期償還向被告之借款,並非溢扣等語抗辯。
三、查本件原告主張其自八十一年十一月五日起受僱於被告擔任勞工,至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二日雙方勞僱關係終止,原告改由威泰工業社辦理投保,並於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退職,而勞工保險局依原告退職當月起前三年平均月投保薪資一萬八千六百二十五元核算,發給原告二十九個月之老年給付五十四萬零一百二十五元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勞工保險局函(九十二年九月十七日保承工字第○九二一○九二○一號、九十二年九月十七日保承工字第○九二一○三二九二○二號)、勞工保險卡、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影本各一件為證。被告對此亦不爭執,應認原告此部分之主張為真實。
四、原告又主張:原告退職當月起前三年之平均月投保薪資應為三萬九千五百四十二元,非被告向勞保局所申報之一萬八千六百二十五元等語,被告則抗辯:除基本薪資外原告所領之洗模、試模、產量、全勤獎金、加班津貼、中班津貼、夜班津貼等為非經常性給與,不得列入工資計算云云。經查:
㈠按勞工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前條所稱月投保薪資,係指由投
保單位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向保險人申報之薪資」,又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所稱月薪資總額,以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之工資為準」,而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係規定:「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另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五年二月十日(八五)台勞動二字第一○三二五二號函釋可知:「查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基此,工資定義重點應在該款前段所敘『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至於該款後段『包括』以下文字係例舉屬於工資之各項給與,規定包括『工資、薪金』、『按計時..獎金、津貼』或『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但非謂『工資、薪金』、『按計時..獎金、津貼』必須符合『經常性給與』要件始屬工資,而應視其是否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而定。又,該款末句『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一詞,法令雖無明文解釋,但應指非臨時起意且非與工作無關之給與而言,立法原旨在於防止雇主對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不以工資之名而改用其他名義,故特於該法明定應屬工資,以資保護」。故依前開勞工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其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規定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釋可知,勞工投保薪資應按其月薪資總額,以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之工資為準,即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而此係強制規定,非事業主或被保險人可自由增減。
㈡查本件原告主張其:①八十八年十月份基本薪資一六000元、伙食費津貼八
00元、上線津貼四八00元、全勤獎金二000元、試模獎金二00元、產量獎金二二三○三.五元,合計四六一四三.五元。②八十八年十一月份基本薪資一六000元、伙食津貼八0五元、上線津貼四六00元、全勤獎金二000元、產量獎金一五五九三元,合計三八九九八元。③八十八年十二月份基本薪資一六000元、伙食津貼八0五元、上線津貼四六00元、全勤獎金二000元、試模獎金一六0元、產量獎金一六三五六.五元,合計四0一六六.五元。④八十九年一月份基本薪資一六000元、伙食津貼八四0元、上線津貼四八00元、全勤獎金二000元、產量獎金一六二三一元,合計三九八七一元。⑤八十九年二月份基本薪資一二八00元、伙食津貼一七五元、上線津貼一000元、架模獎金二000元、產量獎金二三六三.五元,合計一六
五三八.五元。⑥八十九年三月份基本薪資一六000元、伙食津貼八七五元、上線津貼四八00元、全勤獎金二000元、產量獎金一八二二六元,合計四一0九一元。⑦八十九年四月份基本薪資一六000元、伙食津貼六六五元、上線津貼三四00元、全勤獎金二000元、產量獎金一二二三九元,合計三四三0四元。⑧八十九年五月份基本薪資一四四00元、伙食津貼八0五元、上線津貼四000元、全勤獎金二000元、產量獎金一三七四二.五元,合計三四九四七.五元。⑨八十九年六月份基本薪資九0六六元、伙食津貼四九0元、上線津貼二八00元、產量獎金一0六七九元,合計二三0三五元。
⑩八十九年七月份基本薪資一0六六六元、伙食津貼五九五元、上線洗模三四00元、全勤獎金二000元、產量獎金一0四三六.五元、合計二五0九七.五元。⑪八十九年八月份基本薪資一二八00元,伙食津貼七七0元、上線津貼四二00元、全勤獎金二000元、產量獎金一五一一四.五元,合計三四八八四.五元。⑫八十九年九月份基本薪資一六000元、伙食津貼八四0元、上線津貼四八00元、全勤獎金二000元、產量獎金一九九四五.五元,合計四三五八五.五元。⑬八十九年十月份基本薪資一二八00元、伙食津貼六三0元、上線洗模三六00元、全勤獎金二000元、產量獎金一四七八
四.五元,合計三四0一四.五元。⑭八十九年十一月份基本薪資一五四六0元、伙食津貼八七五元、上線洗模四四00元、全勤獎金二000元、試模二00元、產量獎金一七五八三元,合計四0五一八元。⑮八十九年十二月份無領薪紀錄。⑯九十年一月份基本薪資二0000元、伙食津貼八四0元、上線洗模四八00元、全勤獎金二000元、產量獎金二一九二一元,合計四九五六一元。⑰九十年二月份基本薪資一五四六0元、伙食津貼七七0元、上線洗模四四00元、產量獎金一八0九六.五元,合計三九三二六.五元。⑱九十年三月份基本薪資一六000元、伙食津貼九一0元、上線洗模五二00元、全勤獎金二000元、產量獎金二一一六0元,合計四五四七0元。⑲九十年四月份基本薪資一六000元、早班津貼七七0元、上線洗模四四00元、全勤獎金二000元、試模二00元、產量獎金一九八九二元,合計四三二六二元。⑳九十年五月份基本薪資一六000元、伙食津貼八0五元、早班津貼一三五元、架模津貼二000元、換模津貼二四00元、上線洗模三四0元、全勤獎金二000元、產量獎金一四一五七元,合計四0八九七元。㉑九十年六月份基本薪資一六000元、早班津貼六三0元、伙食津貼三五元、中班津貼一七00元、上線津貼一000元、夜班津貼一七00元、檢模津貼二000元、全勤獎金二000元、產量獎金二三八六一元,合計四九二0六元。㉒九十年七月份基本薪資一六000元、加班津貼二七00元、中班津貼三五二五元、夜班津貼三六八五元、全勤獎金二000元、產量獎金二七五0三.五元,合計五五四一三.五元。㉓九十年八月份基本薪資一六000元、伙食津貼九四五元、夜班津貼五四00元、接線獎金二七00元、全勤獎金二000元、換模六00元、產量獎金一九三八八元,合計四七0三三元。㉔九十年九月份基本薪資一五四六0元、伙食津貼五四0元、交通津貼六000元、到勤獎金二000元、全勤獎金二000元、產量獎金一六二三一元,合計四四八七
八.五元。㉕九十年十月份基本薪資一六000元、夜班及便當五四0五元、換模六00元、接班獎金二000元、全勤獎金二000元、產量獎金二0二六九元,合計四六二七四元。㉖九十年十一月份基本薪資一六000元、中班津貼五八七五元、換模洗模八00元、全勤獎金二000元、接班洗模二五00元、產量獎金二三五0二元,合計五0六七七元。㉗九十年十二月份基本薪資一六000元、換模津貼四00元、夜班津貼五八七五元、上線津貼二三00元、全勤獎金二000元、產量獎金二四七四一.五元,合計五一三一六.
五元。㉘九十一年一月份基本薪資一六000元、加班津貼一000元、伙食津貼六一一0元、交通津貼六00元、全勤獎金二000元、產量獎金二五五六四元、加級二三00元,合計五三五七四元。㉙九十一年二月份基本薪資一六000元、加班津貼三000元、夜班(伙食)津貼三七六0元、洗模獎金一六000元、全勤獎金二000元、換模六00元、產量獎金一九五三一.
五元,合計四六四九一.五元。㉚九十一年三月份基本薪資一六000元、加班五000元、夜班津貼六八一五元、全勤獎金二000元、產量獎金一六二三一元,合計三九八七一元。㉛九十一年四月份基本薪資一六000元、換模津貼八00元、夜班津貼四七00元、全勤獎金二000元、產量獎金二0四二0.五元、中班津貼五四0元、夜班津貼二000元,合計四六四六0.五元。㉜九十一年五月份基本薪資一六000元、伙食津貼七0五元、中班津貼一七五五元、全勤獎金二000元、產量獎金一三一六八元、洗模獎金一六00元,合計三五二二八元。㉝九十一年六月份基本薪資一一七三三元、中班津貼一三五元、夜班津貼三五二五元、換模獎金二00元、產量獎金一0二二六元、接班洗模一五00元,合計二七三一九元,另原告於九十一年八月至十月之月投保薪資均為四萬二千元之事實,有原告於勞工保險局調查時及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審議時所提出經核相符之薪資袋可稽,並據原告於本院提出勞工保險局函(九十二年九月十七日保承工字第○九二一○三二九二○一號、九十二年九月十七日保承工字第○九二一○三二九二○二號)各一件、薪資袋二十四件、勞工保險卡、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影本各一件為證。而依前所述,原告主張其薪資項目中除基本薪資一萬六千元外,其餘中班津貼、夜班津貼、上線洗模、試模、換模、產量獎金、全勤獎金、加班費等均為其因工作所獲得之報酬,係屬工資,自應列入薪資總額內申報投保薪資乙節既為有據,則基此計算原告於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退職當月起前三年平均月投保薪資應為三萬九千五百四十二元即為無誤,而依被告所提出之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函(九十二年十二月四日保監議字第○九二○○○九四四六號,檢附該會九十二年保監審字第三七八三號審定書)亦同此認定結果。
㈢綜上所述,原告主張其退職當月起前三年之平均月投保薪資應為三萬九千五百
四十二元,非被告向勞保局所申報之一萬八千六百二十五元等語即有理由,被告抗辯:除基本薪資外之洗模、試模、產量、全勤獎金、加班津貼、中班津貼、夜班津貼等為非經常性給與,不得列入工資,故原告月投保薪資應為一萬六千五百元云云並非可採。
五、原告復主張:原告退職前之平均月投保薪資遭被告以多報少,致原告少領老年給付六十萬六千五百九十三元,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二項及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應由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等語,被告則抗辯:被告主觀上均認原告之投保薪資為一萬六千五百元,故無何以多報少之情事,退步言倘被告真有上揭情事,則原告任職十餘年為何均未異議,此違反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且被告至多應負行政責任而遭勞工保險局處以罰鍰,並無須再負擔民事賠償責任云云。經查:
㈠按「投保單位違背本條例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
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以二倍罰鍰,並追繳其溢領給付金額。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又「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二項亦有規定。
㈡查本件被告違反上開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將原告之實際投保薪資三萬九千五
百四十二元申報為一萬八千六百二十五元而以多報少,其除須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之保險費金額被處以二倍罰鍰外,因其違反上開勞工保險條例所規定之強制義務,顯亦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而侵害原告之權利,其間有相當因果關係,被告亦未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故其已構成侵權行為,依前開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二項前段之規定,被告對原告因此所受之損失亦應賠償之。
查勞工保險局依被告所申報原告退職當月起前三年平均月投保薪資一萬八千六百二十五元核算,發給原告二十九個月之老年給付五十四萬零一百二十五元(18625x29=540125),而原告之平均月投保薪資應為三萬九千五百四十二元,依此計算原告應可申領二十九個月共為一百十四萬六千七百十八元之老年給付(39542x29=0000000),故被告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二項及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二項前段之規定,應賠償原告六十萬六千五百九十三元之損害(0000000-000000=606593)。被告抗辯:因原告未異議或被告僅須負行政責任,無須賠償云云均無理由。
六、原告再主張:被告自八十九年六月起至九十一年六月止代扣原告之勞、健保費共計六萬八千二百九十元,然原告月繳健保費應為四百六十三元,月繳勞保費應為二百十五元,二十四個月應繳一萬六千二百七十二元,爰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原告所溢繳之五萬二千零十八元等語,被告則抗辯:被告所溢收之原告勞、健保費五萬二千零十八元係因原告分期償還向被告之借款,並非溢扣云云。經查:
㈠原告主張:被告自八十九年六月起至九十一年六月止共二十四個月代扣原告勞
健保費共為六萬八千二百九十元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薪資袋二十四件及勞健保費代扣明細表一件為證,而被告對此代扣之金額亦不爭執,應認原告此部分之主張為真實。
㈡再查,就勞保費部分,自八十六年十一月一日後被告所申報之原告勞保投保薪
資為一萬六千五百元,至九十一年七月一日原告離職後調為三萬六千三百元,再於九十一年十月一日由威泰工業社調為四萬二千元,此有原告所提之勞工保險卡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在卷為憑,則以被告為原告申報之投保薪資一萬六千五百元計,依「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分擔金額表」之規定,原告每月應繳之勞保費為二百十五元,二十四個月計為五千一百六十元(215x24=5160),此亦據原告提出勞工保險局九十二年九月十七日保承工字第○九二一○三二九二○二號函影本一件可稽。
㈢次查,就健保費部分,自八十九年六月後原告之月投保金額為三萬六千三百元
,參諸「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分級表」應屬第十九級,則原告每月應繳之健保費為四百六十三元,二十四個月計為一萬一千一百十二元(463x24=11112)。
㈣依上所述,則原告自八十九年六月起至九十一年六月止共二十四個月應繳之勞
、健保費計為一萬六千二百七十二元(5160+11112=16272),然被告於此二年間為原告所代扣之勞、健保費計為六萬八千二百九十元,被告雖抗辯:其所溢收之原告勞、健保費係因原告分期償還向被告之借款云云,然於原告就其主張之上開事實已為舉證後,被告對其抗辯事由並未提出反證以實其說,故被告之抗辯並不可採。
㈤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民法第一
百七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原告主張被告所代扣之金額扣除原告應繳之一萬六千二百七十二元後,原告尚溢繳五萬二千零十八元(00000-00000=52018),爰本於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即有理由。
七、從而,原告依勞工保險條例、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六十五萬八千六百十一元(000000+52018=658611),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利息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八、兩造各陳明願供擔保請准為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之宣告,經核均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九、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二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郭琇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林蕙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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