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593號原告 鄭容羽 訴訟代理人 陳科升 律師被告 杜逢瑀 訴訟代理人 林澤青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施月燿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5日
書記官程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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