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8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8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898號原告 費鳳榮
劉邦宗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如后 律師複代理人 王年柿 律師被告 劉邦修
邱劉梅珍 劉興家 劉興普 許國葵 鄒永光 鄒永嘉 鄒永銘 鄒寶美 鄒寶玉 鄒寶蓮 劉維能 劉維村 劉邦永葉春英劉桂榮 劉德利 劉邦華 劉邦琴 劉邦勇 潘素蓮 袁明欽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袁阿桶 被告 黃國華 訴訟代理人 沈慧君 被告 劉秋香
劉興財 劉邦龍 劉邦榆 詹英珠 黃𣶏榕 劉兆青廖凌森 劉邦殿 沈士榮 劉麗珍 黃燿君 劉邦勤 許剛錦 許剛洪 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許國淦 被告 劉素琪
劉得誼 劉玉琪 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劉邦潤 被告 鄭一鳴
劉邦照 林美玲 葉運英 孫游桂英 劉鍾雄 劉邦瀋 李彩燕 鍾玉蘭 方明麗 劉得偉 劉玉琴張玉蘭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賴金水 被告 郭紘嘉
沈雅汝 孫美蘭 兼上十六人訴訟代理人 宋金龍 被告 孫建國
劉戴 金蓮 劉瑞賢 李劉粉江謝 劉榮妹 被告財產部國有財產署(即 裴根全 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張珈嫚
蔡輝明 鄧竹媗 被告 邱秋妹
邱鳳玲 邱薏伶 邱品芳 邱璦伶 邱璦君 邱茶妹 邱含笑 邱垂炎 邱麗華 沈士榮 謝武男 (即謝 劉己 妹之繼承人)陳 謝秀琴 (即謝劉己妹之繼承人) 許朝明 (即謝劉己妹之繼承人) 許美雪 (即謝劉己妹之繼承人) 許朝欽 (即謝劉己妹之繼承人) 許美玲 (即謝劉己妹之繼承人) 徐月娥 (即 劉邦忠 之繼承人) 江美麗 劉瑞鈺 (即 劉德雙 之繼承人) 洪明芊 (即洪 鄒寶珠 之繼承人) 邱玉慧 (即 邱垂波 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承辦法官因初派法院辦事不得獨任審判,惟嗣後接辦之法官呂如琦得獨任審判,且本件非屬重大案件,亦無合議之必要,爰依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
0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64號研討結果,撤銷本件合議審判之裁定,由法官呂如琦獨任審判程序。
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卓立婷
法官張永輝法官呂如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
書記官王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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